我省开展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工作
个人自付超起付线标准,可再次报销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4月5日讯(记者赵汇)从今年起,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城乡居民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确定的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
日前,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甘肃保监局联合下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旨在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负担。
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上的拓展和延伸,依据方案,保障对象的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符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及城市低保人群起付线降低至3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再次报销。报销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 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 5万元以上报销65%,年内报销最高5万元。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