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须品后,可予以执行。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社会各界对此反应非常强烈。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处于生活无着的状态,而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房产、财产,但却不能执行。
为了进一步解决该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其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的被执行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品的居住房屋应严格审查,对涉及五到八年租金的问题,可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对于平均租金问题,可以参照《中国房价行情网》中提供的租金标准,该网址是:www.creprice.cn。进入该网址即可查询福州或者其他城市房价及租金行情。该网站每月会更新各城市、城市各区域的房价、租金行情。
另外涉及租金面积问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廉租房保障面积进行计算扣除面积。根据2014年9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租赁标准:一个人配租45平方米;两个配租55平方米;三人配租65平方米。
各单位可以该网站提供的平均租金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配租面积为参照,作为5-8年租金的一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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