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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玉芳 王志强 谢容强 王秀娟 卫良维
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盈城诀(yingchenglaw1)
前言
自2013年起,盈城律师团队陆续推出《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受到业内诸多关注。
近日,该团队搜集整理了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489宗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提炼多条最新最权威的裁判意见,并提供部分法院相关司法观点集成,旨在寻找司法实践中审判意见的普遍性以及差异性,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一定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裁判文书中仍然是申诉案件数量占大多数,并且二审案件也呈逐年递增形势。
(二)类型分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裁判文书中仍然是申诉案件数量占大多数,并且二审案件也呈逐年递增形势。
(三)裁判结果
2015年申诉案件共405宗,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仅占申诉案件的2.96%,同比减少13.71%,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及驳回申诉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具体比较如下:
3.提审和抗诉案件裁判结果
从2013至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裁判结果来看,抗诉案件一致维持较高的改判率(包括提审、指令审理、发回重审)。
二、裁判意见精炼(附案号及部分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一)责任承担
(二)合同及法律理解
1. 合同约定“审计结算”并非当然指行政审计,行政审计必须有当事人明确合意,以及合同签订时审计机关已经将相关工程列入审计范围。
——(2015)民一终字第94号“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 合同中的通用条款为建筑行业合同示范文本,体现了行业交易惯例的,在工程款支付期限不明时,可参照通用条款中利息支付条款,推算出工程款支付期限。
——(2015)民提字第30号“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3.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成本价”应理解成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而不应从定额标准来衡量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2015)民提字第142号“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 未完工工程,合同中未约定开竣工日期的,可以开工许可证上记载的竣工日期作为约定竣工日期,以此计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2015)民一终字第9号“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附:部分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问题的司法意见
序号 | 文件名称 | 内 容 |
1 |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26.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
2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 |
3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7月15日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 2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建设工程合同被依法解除的,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
4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 |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
5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 | 10.承包人在 2002年12月28日之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
6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 | 2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的,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
7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2号) | 一、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如何理解? |
4. 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也未出具书面材料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代理权限的,其诉讼行为仍属于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其行为后果仍应由公司承担。
——(2014)民抗字第43号“葫芦岛新世纪港口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葫芦岛龙鑫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 实际施工人请求承包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承包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发包人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问题应由仲裁解决,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2015)民一终字第170号“熊道海与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五)其他
序号 | 文件名称 | 内 容 |
1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 | 25.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
2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生效日期:2012年04月05日) |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 |
3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7月15日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 10.建设工程开工日期一般以当事人认可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处理: |
4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生效日期:2014年1月1日) |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5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 | 9.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
2. 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2015)民提字第39号“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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