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能否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债权人举证很重要!_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能否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债权人举证很重要!

2015-09-10 18:00:00来源:

债权人应当就其主张的股东与公司人格

混同的事实承担基本举证责任

——以不同省市的四则判例为视角

作 者:范思雯

责任编辑:杨颖

阅读提示

公司法赋予债权人在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况下要求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但是,债权人的该等请求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债权人举证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30日公布的“三亚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明确指出在审理法人人格否认案件时,作为原告方的债权人需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损害的结果,然后将没有滥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诉股东。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是否履行了基本举证责任,也将导致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和2014年3月作出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两则判决。两个案件的具体事由不同,但共同点是都存在控股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人员混同、经营行为混同、业务混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在上述案件中,债权人均提供了相应的初步证据。法院在审理事实、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均认定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人员、财产、业务等方面的混同,判决涉案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相反,同样是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案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则与上述两案件截然不同。虽然同样都是原告提出要求否认公司法人格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原告未提供初步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股东和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提示:

1、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避免将公司业务与个人业务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人员混同、机构混同等。避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的票据、单证等材料,尽量避免股东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混同。对外交往时应明确区分是以公司身份还是以股东个人身份。

2、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当发生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时,公司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此情况的存在,使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债务,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3、如果发生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需要证明以下两点才能使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债权人若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仅仅证明公司业务和有关账目、资金往来是通过股东开展实施的,则证明力不够。应当具体证明股东存在公司财产、业务或者人员等发生混同且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比如收集公司日常业务中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保留公司与自己交往过程中发生的书面凭证,例如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尤其注意对方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股东个人的名义发生交易。


关键词】人格否认 财产混同 人员混同 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案情摘要

1、上诉人廖贵琴、洪俊博与被上诉人云南桂族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二终

字第84号

桂族公司与金顺公司签订《借用资质贷款协议书》,约定以桂族公司名义向工行借款,由金顺公司实际使用,金顺公司归还桂族公司为其垫付的清偿款。但桂族公司垫资后,金顺公司未还款。于是桂族公司上诉请求金顺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以廖贵琴、洪俊博夫妻二人系金顺公司控股股东,将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混同为由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银行转账记录、二人之间及二人与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认定二人行为已经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定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院,云南高院认定:1、二人系金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管理公司。2、证据能够证明二人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经营行为混同,人员混同,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判决维持原判。

2、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初字

第15号

运达公司在与天奇竹风公司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形成了对其一系列的债权,但是债务人一直未履行债务,于是运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天奇竹风公司还款,并要求其控股股东天奇自动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天奇自动化公司与天奇竹风公司之间存在高管交叉任职,经营范围混同,办公场所混同,人员混同、财务混同、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过度干涉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杭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1、天奇自动化公司的总经理杨伟同时担任了子公司天奇竹风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天奇自动化公司董事王斌同时担任了天奇竹风公司的监事,还包括其他一些人员混同的情形。2、现有证据表明,天奇自动化公司对天奇竹风公司资金存在较为严重的占用和随意调动情况,主要体现在4000万元增资款的往来上。3、两公司间存在一系列关联交易。常有大额资金在两公司之间进出、转存、转借。综上,天奇自动化公司和天奇竹风公司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人员、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当进行法人格否认。其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3、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麦尚家具有限公司、唐建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商初字第436

麦尚公司系唐建国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2012年3月,麦尚公司向稠州银行杭州分行申请融资,并由原告及其余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麦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请求麦尚公司还款,唐建国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未提供初步证据能够证明唐建国与麦尚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最终判决因原告并未就麦尚公司法人格否认提供初步证据,故对要求进行法人格否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4、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初字第126

唯美特公司与嘉恒公司与原告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发生股票买卖纠纷,唯亚公司以其控制的挂名在被告唯美特公司名下的股票为融资提供担保。因为唯美特公司和嘉恒公司不履行义务,原告诉讼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嘉恒公司、唯美特公司均由唯亚公司实际控制,不具有独立的公司人格,且唯亚公司还为涉讼资金的使用提供了担保,故要求三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侵害公司债权人、回避契约义务、以公司名义从事不法行为或者公司人格混同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请求。本案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因而未支持原告要求否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相关新闻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肖峰:简析公司人格混同的司法认定
“揭开公司面纱”之案例解析
什么情况下股东或关联公司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裁判规则适用指引(二)
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实务中应如何认定?
关联公司如何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