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总公司签的合同,分公司或子公司是实际施工方。在营改增之后,工程核算或纳税申报时,采取了与营改增之前完全不同的方式。如果继续按照以往模式操作,必然会带来很大的风险,甚至会犯罪。
应该如何规避风险呢?
1、营改增以后,纳税风险集中到资质所在单位
营改增以后,在税务稽查和税务征管时,要求必须要“四流合一”。而施工企业的资质,是住建部提出的相关要求。
这两方面,在实际执行当中是有一定冲突的。因此,导致了整个工程行业存在一定的取舍矛盾。
受“资质准入”制度的限制,许多企业资质不够,无法承接业务,因此采取挂靠或联营模式承接工程项目。
营改增之前,这样操作问题不大;营改增之后,就会出现“四流不统一”的问题。
签订总承包合同的单位,与实际收票单位不一致,导致合同流、票流、资金流不统一,销项税主体与进项税主体不一致,无法抵扣增值税。
同时,被税务机关查到,还会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纳税风险就完全集中到资质所在单位。
2、资质共享经营模式
资质共享模式,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 分公司代管项目
② 同级借用资质
③ 越级借用资质
④ 与集团外单位共享资质
营改增以后,这几种资质共享模式,都不能继续使用了。
因为签合同的不是分公司的纳税人,继续操作下序,就会产生施工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销项主体与进项主体不一致。
要解决这种问题,只有2种方案:
① 所有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都已总承包的名义签订,进行集中管理。
② 或者将总承包合同转给子公司或挂靠单位、承包人。这样操作在税务上是没问题的,但是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转包”。
3、营改增与组织架构分析
实际工程中,有许多子公司60%-70%的业务量来源于总公司,并且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
现在大部分的企业,尤其是采用PPP融资模式下,承接大的工程项目,以总公司名义进行。这样操作,对子公司资质的保持,子公司的资质升级、融资能力,又都很大的积极影响。
因此,也会有部分大公司“顶风作案”,特别是央企,也要违反建筑法进行“违法转包”。
一般来说,分公司作为一个部门,纳入到这个法人单位中进行管理。
基本上,大量建筑集团总公司的管理模式,是采用内部管理树和外部法人树的模式。
外部法人树主要负责核算跟申报,也就是集团法人的利润收入;内部管理树,主要负责现场的施工管理与日常考核。
4、企业的组织变革与管理调整
① 设置总承包管理部,与实际承包人签订劳务关系,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② 设置财务结算中心。无论是统收统支,统一结算,还是建立起统一支付的管控平台,进出款项都必须以总承包人名下的账户操作;
③ 对于子公司,考虑到法人的收入大量减少,内部的融资、发展都将受影响,需要进行资质的提升;
④ 劳务公司和设备租赁公司,是为整体企业服务的,建议采用一般计税,同时可以考虑将采购部分与之合并,可以抵扣一部分进项;
⑤ 对于混业部分,应当独立出来,独立计税,独立签合同;
5、风险集中在总部,如何规避?
营改增前后利润平衡成本抵扣率测算模型:
假设产值10000,毛利15%=1500
营业税:10000-10000*3%-1500=8200
增值税:10000/1.11-1500=7509
需取得进项税额:8200-7509=691
进项抵扣率:691/7509=9.2%
假设全部取17%进项票,成本抵扣率:进项抵扣率/进项增值税率=54.2%
实际上综合抵扣率达不到17%,加入平均抵扣率13%,进项需达到成本额的70%左右的抵扣率可实现收支平衡。
建筑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难点:
① 增值税以票抵税,建筑业发票管理量大、点多、线长、面广,发票管理要求更加严格;
②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严格,流程复杂(增值税专票存档期5年,也就意味着发票虚开、虚抵的追诉期也是5年);
③ 增值税纳税申报缴纳复杂,模式多样,专业要求高(增加预交申报,规定更加繁复)。
6、信息集中管控是风险规避唯一之道
营改增以后,对于公司总部来讲,面临4大难题:
① 税务稽查、四流合一,数据关联性强,但财务无法处理
② 涉税信息数据量大,手工无法处理
③ 项目地域分散,涉税信息按纳税人集中难度大
④ 增值税按月申报,涉税信息特别是发票信息的采集管理时效性要求高
因此,基于信息系统实现“四流合一”,信息集中管控是风险规避唯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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