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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指引

编者按:诉讼文书材料在卷宗中如何排序,过去有老规矩,各地也有土政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本院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并为审判系统中在审案件的电子文件材料排列提供规范标准,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各类案件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试行)》(法办〔2015〕179号),由各审判业务部门参照执行。本公号节选部分内容,供二审、再审法院法官参考。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庭的律师们,也不妨了解一下。


人民法院在确定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时,原则上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如今后有本排列顺序未包括的新的诉讼文书材料类型,按照上述原则入卷。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各类案件诉讼档案正卷均向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开放查阅,因此审判人员在立卷时,应当准确区分正、副卷材料,以便诉讼档案提供利用。


一、民事、行政、赔偿、执行案件正卷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案件登记表(二审案件登记表、申请再审案件登记表、申诉案件登记表、抗诉案件登记表、提审案件登记表、赔偿委员会决定案件登记表、执行申诉案件登记表、执行复议案件登记表,可以入正卷的人大代表关注案件材料);

  4. 初访人员登记表或续访人员登记表;

  5. 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 原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一审、二审、申诉等,按时间顺序倒列);

  7. 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8. 诉讼费收取手续;

  9. 上诉书、抗诉书、再审申请书、执行监督申请书、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

  10. 答辩意见;

  11. 调卷函、送卷函;

  12. 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1)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13. 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材料;

  14. 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

  15.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上诉人、申请再审人证据材料;

   (2)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证据材料;

   (3)其他来源的证据材料;

  16. 司法鉴定材料;

  17. 传票;

  18. 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听证笔录;

  19. 代理词;

  20. 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扣除审限审批表(此项如果认为不宜公开,可以入副卷相关位置);

  21. 撤诉书、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22. 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

  23. 本院法律文书正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

  24. 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25. 物证处理材料;

  26. 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

  27. 民事、行政执行材料;

  28. 委托送达函;

  29. 送达回证;

  30. 退卷函;

  31. 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等相关材料;

  32.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书面材料(上述记录的其他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33. 备考表;

  34. 证物袋;

  35. 卷底。


二、刑事案件(不含死刑复核案件)正卷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案件登记表;

  4. 初访人员登记表或续访人员登记表;

  5. 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 原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一审、二审、申诉、提审、减刑、执行等,按时间顺序倒列);

  7. 上诉状、抗诉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如:下级法院报请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报告函等);

  8. 答辩状;

  9. 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10. 调卷函、送卷函;

  11. 证据材料;

  12. 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

  13. 司法鉴定材料;

  14. 传票、提押票;

  15. 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

  16. 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

  17. 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此项如果认为不宜公开,可以入副卷相关位置);

  18. 撤诉书;

  19. 本院法律文书正本(判决书、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

  20. 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21. 物证处理材料;

  22. 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

  23. 送达回证;

  24. 退卷函;

  25. 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等相关材料;

  26.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书面材料(上述记录的其他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27. 备考表;

  28. 证物袋;

  29. 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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