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税务工作者、公安经济侦查、审计、监察等经济工作者参考。 (十五) 母公司,下挂靠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 (十六) 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 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 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十二)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三)取得进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四十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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