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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也看不明白的2013清单规范
2013清单规范解析与广联达计价软件应用丛书
2013版清单出台打出的两个骗人亮点就是:

1、   强制性条款更有强制性;

2、   条款更具有操作性;


先看第一条怎么去强制操作:假如工程量清单原因误差100万,新清单规范规定:“,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如果招标人是政府、事业机关、团体可能不敢公然挑战法规,如果是房地产公司,早就在合同里将此条内容化解了。这条最难操作的不是后半部分,而是前半句话:“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招标控制价误差>5%时。”这个条款里有四个操作难点:

1、   谁去复查:我想也只有投标方会承担此项工作;

2、   谁去确认结论:只有建设方责成清单编制方去确认;

3、   什么时间确认完:这条是本问题的焦点,招标时间10-30天,投标方在此期间要核对清单项目、清单量、定额量、组价、措施费计价等一系列工作,发现问题可能也是局部,就算签订合同前解决了60%的误差(这已经算高效率的工作了)。

4、   剩下的40%在施工期间被陆续发现,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还容易处理,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找建设方办变更人会说:“图纸一点没变,怎么产生变更?”承包方拿出规范,误差由招标人负责,一查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追究到招标代理公司,遇到讲理的招标代理公司说:“我收了5万招标代理费,按合同标的全额负责,退5万。”承包方剩下的35万去找谁去要?

五色大棒是挂在了门口,可大家仔细想想会突然发现,棒子应该打谁的**非常不明确,这么多学者研究出的法规还不如当年的曹操的一纸法令有效。

总结强制性条款本质:给了承包方五色大棒,却不告诉应该打谁的**。

再看第二条条款更具有操作性:

为了证明此条款,清单法规还制造了两条公式,文字说明是这样的:“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且超过15%,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就予调低,b:反之调高。”我根据前半句话的比例关系理解的意思得出a:实际比招标多要增加清单加工程量,b:实际比招标少要减少清单加工程量。b:有个现成的实例,先分析b:

http://blog.fwxgx.com/articles/224130此文里有一案例:实际挖土方量是12000m3,按清单计价规则算出的清单工程量应该是6000m3,但招标时清单工程量是8000m3,组价时,投标方按1.5的含量计算,不考虑取费因素,定额挖1m3土40元,清单综合单价就是60元/m3,清单工程量反映的8000 m3土方合同金额合计是480000元,结算时按清单计算规则,清单工程量变成了6000 m3,清单综合单价不变,清单工程量反映的结算土方合计6000*60=360000元。

这个问题满足b的条件,(8000-6000)/6000*100%=33%

招标的量比实际多了33%,按规范6000*1.15=6900m3是应该按60元/m3计算,剩下的1100m3综合单价应该高于60元/m3,以此公式结算有可能补偿回120000元的工程款差额。

如果此题稍加变化:按清单计价规则算出的清单工程量应该是7000m3,其他相同,此时不能满足b的条件

(8000-7000)/7000*100%=14.28%

施工方会损失1000*60=60000元的工程款。我这样只有防人之心的人能想到的问题,那些有害人之心的人会想不到吗?到时这样的案例不会少有,就象2003版清单出台时规定的,5%之内的误差不能调整,许多清单编制人就敢在清单工程量上打95折,说到这许多人会跳出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其实一碗汤里进一只耗子这碗汤叫老鼠汤,一锅汤里进一只耗子,从这锅里盛出的汤还是老鼠汤。清单规范教大家的不是怎么让老鼠不掉进汤里,而是在教大家怎么把老鼠肉从汤里挑出来。

再举一个a的例子:如果工程钢筋量10 000吨,清单工程量给出了100吨,投标人(A)没发现,按6000元/吨计价,中标后按方案a补偿,综合单价小于6000元/吨,施工方招谁惹谁了,因为招标方失误,要为此负经济责任;如果投标人(B)发现以清单问题,按600000元/吨综合单价计价,中标结算时建设方想把综合单价变成6000元/吨,不上法院可能也达不到目的。

http://blog.fwxgx.com/articles/140140此文里强调了法规必须对应责任人,否则就是无效和没意义,许多人已经意识到了2013清单规范只是换汤不换药,http://blog.fwxgx.com/articles/224130此文最后有一问题,清单是为谁发明的?这里提示答案,清单是为投资方发明的,承包方妄图从中得到什么利益,只能认真从自己的碗里挑出鼠肉,想什么时候碗里挑不出鼠肉,等20130版清单出台吧。

总结:清单规范的编制人不是半次结算都没做过的无知之辈,就是想故意把水搅浑的下流之徒。2013清单规范里有一个计算公式可以证明这两条推论:L=(1-M/G),L是结算下浮率,M是中标金额,G是招标控制价。这个公式发明出来的目的是当发生的变更没有合同清单项目可以借鉴时使用。这里还是举例说明:如果地砖换地毯,这两个清单项目没有什么共性,结算时一定要重新组价,原合同人工费是100元/工日,取费按人工费的90%计取,地毯的综合单价按这个组价原则组完后是200元/m2,L如果算完后是5%,最终的地毯结算综合单价将会变为200*95%=190元/m2,装修工程项目出现变更,面层材料基本要合同双方重新确认价格,人工费、取费也是按合同执行,为什么最后要被下浮5%。咱们再返过头来看一下这个结算下浮公式里隐藏着多少无知:中标通知书之后应该是合同金额,投标金额的法律效力与合同金额差一个档次;再看招标控制价金额,更与结算金额没有半毛钱关系,这两个金额怎么会在结算期间跳出来左右清单综合单价。法规编制人难道不懂法律程序,推出这个公式要用无知掩盖其他什么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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