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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有关开发费用的确认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支出,有两种计算扣除的方法:一是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二是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在实际清算过程中,这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结果经常存在差距。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利息支出160万,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33万,但是按照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扣除规定就是1077万元,两者差距很大。要是按照293万元计算,考虑到纳税人利息支出没有政策依据,又不符合扣除要求,对于房地产其他开发费用,企业的解释也有核算不清之异议,所以在清算过程中我们只好按照1077万元予以扣除其房地产开发费用。

  针对此种情况,为了促使房地产企业加强成本费用会计核算,应该在企业会计有关房地产开发费用账面核算金额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两个不同值基础上取一个最低值进行扣除,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房地产企业关注并加强房地产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准确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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