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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4
问:为什么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有的是13%,有的是17%?如何区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为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条规定: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综上述,经营煤炭产品的纳税人,应对照上述文件规定,区分煤炭和居民用煤炭制品,分别适用17%和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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