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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近日,税务稽查人员对某采矿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导致少计所得约500万元。稽查人员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增,查补企业所得税款达100余万元。
  案例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并未真正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点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根据该公告执行时间的规定,企业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将安全生产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当予以调增。
  为此,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如果企业进行预提安全生产费或维简费时,应当注意上述税法规定,须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以免少缴税款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广州地税     阅读全文>>>http://www.cntaotax.net/thread-3111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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