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14.09.03
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如何重新获得税务登记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 (二)时限 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二)提交资料 1.正常注销的纳税人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4)《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由税务机关核销)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3)《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
办理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的通知》(京国税发〔2014〕61号)
以上转自http://shiju.tax861.gov.cn/nsfw/rdwt/display.asp?more_id=1544125
微信登录中...请勿关闭此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