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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下上海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若干趋势研判与建议(上)

■ 陆敬波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

随着新冠疫情防控从“紧急状态”转为常态化以及生产生活的逐步正常回归,上海步入“常态化”新时期。那么常态化下上海的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会发生什么变化,有哪些动态趋势?

劳动争议

包括群体争议将增加

本轮疫情期间,上海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部门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人社、法院、司法行政、工会、企联、律师协会等迅速行动,积极作为,出台对策措施,优化政策口径,广泛宣传指导,为疫情冲击下上海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上海劳动关系的和谐、经济的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十分必要提前谋划并采取相应措施将此不利影响消除或控制在最小限度,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群体争议预警应急和联动化解机制

本轮疫情期间上海的持续性封控对企业经营生产都有一定影响,减员、调薪的可能性存在,我们需要对群体争议予以高度重视并予特别对待,其中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十分必要:该机制由市区街镇三个层面构成,内容包括群体争议预警机制、群体争议应急处置机制、群体争议多部门联动化解机制等;已经建立机制的,根据新的形势对机制进行健全优化,尚未建立机制的,及时建立,实现全市覆盖无盲区。

(二)进一步明晰和统一涉疫劳动用工法规政策口径

明晰而统一的涉疫劳动用工法规政策口径对于稳定劳动关系、防范化解争议不可或缺,也因此在本轮疫情暴发后上海人社、法院及时出台了此类口径并切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依然不时出现口径不清或者不一的问题,比如被行政隔离的人员是否与被医学隔离的“三类人”享有同等解雇保护?生活费的标准是什么?志愿者在疫情防控中或者方舱内非医护工作人员感染新冠是否认定工伤?诸如此类的问题,均涉及劳动关系各方主体尤其是为数众多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口径不明晰或不统一,一则会引发劳动争议,不利于劳动争议的防范,二则在劳动争议产生后,也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化解,因此及时识别出这些问题并制定和发布明晰、统一的口径很有必要。

(三)注重加强企业工时休假和安全生产合规监管

近年来,企业的工时休假合规和安全生产合规都受到国家愈发高度的重视。今年伊始,北京、四川等多个兄弟省市对企业工时休假采取了专项治理行动;去年即2021年国家层面大幅从严修订了《安全生产法》,随后上海跟进修订了《上海安全生产条例》。鉴于前述本轮疫情给上海企业在工时休假合规和安全生产合规方面可能造成的挑战,相应的监管不能松懈只能更强,尤其是对于安全生产需要警钟长鸣,对于工时休假则注重严格监管的同时,通过适当扩大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适用来更好地实现助力企业发展与保障职工权益的平衡。

(四)大力扩充调解力量并丰富调解方式

面对劳动争议,上海有必要未雨绸缪,鼓励和支持成立更多的调解组织、培养更多的调解人才,并充分借用社会专业力量如律师、法学教师、退休法官和仲裁员等,来高效地扩充调解力量。同时,还需顺应科技发展和人们意识及沟通方式转变等时代潮流,积极探索和推广“网上调解”等新型调解方式,以丰富的方式来满足劳动争议调解对于便捷和高效的需求。

(五)加强对劳动争议中困难职工的援助

受本轮疫情冲击最甚的有两个群体:一是中小微企业,二是这些企业的职工。前者由于受疫情影响不少被迫降薪减员甚至关门歇业,由此造成后者收入的减少甚至工作的丧失,进而引发大量劳动争议,因此两者也是接下来劳动争议最为高发的两大群体。在这些劳动争议中的职工,大多本来收入就不高,现又被减薪甚或失去工作,往往其中不少人会陷于经济上的困难而无力依法维权,若得不到必要的援助,极易引发社会问题甚至产生极端事件。必要的援助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和经济援助,考虑到本轮疫情冲击之大将导致援助需求显著增长,建议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更加充分发挥好欠薪保障金、失业保险金、低保等的托底保障功能。

灵活就业尤其新形态

就业将显著扩容

国家最新政策对于灵活就业尤其是新形态就业暖风频频,比如今年4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求“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国务院近期若干文件中也数次明确鼓励和支持灵活就业包括新形态就业的发展。由此可以合理预测,灵活就业在我国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对于上海而言,本轮疫情将成为灵活就业的加速器并将有力地推动上海后疫情时期灵活就业的显著扩容。

一是本轮疫情将加速放大上海灵活就业的市场需求。本轮疫情使得上海广大企业的生存发展遭受了巨大的冲击,疫情期间及后疫情时期企业纷纷寻求各种降本增效之策以应对疫情冲击,而灵活用工(从劳动者角度看即灵活就业)往往成为多数企业降本增效之策的必选项。对于一些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和企业,特别产业链供应链的中低端领域,可能出现的招工难、用工荒也会促使企业寻求灵活用工作为解决方案。此外,本轮疫情让企业更加意识到了信息科技应用的重要性,加之国家政策的鼓励支持,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具有鲜明信息化特征的新形态用工(即新形态就业)更是为广大企业所需。

二是本轮疫情将加速放大上海灵活就业的市场供给。本轮疫情严重冲击上海企业生存发展的同时,对上海的就业自然也产生了巨大冲击,同时又适逢史上最大规模高校应届生毕业就业,多因素叠加使得后疫情时期上海就业面临严峻挑战。与此同时,疫情期间的快递小哥、远程工作、线上商业等发挥的积极作用,也让人们对于灵活就业包括新形态就业有了更好的认识和更多的认同。就业的迫切需求加之就业的意识转变,自然使得后疫情时期上海将有更大量的灵活就业供给。

上海对于灵活就业的规范性、保障性和组织性都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作为,但面对后疫情时期灵活就业的新形势,尚需釆取更多有力举措,为此建议如下。

(一)重点加强对灵活就业两类突出情形的规范指导与监管

这两类情形分别是“假灵活用工(就业)”和“乱劳务外包”。“假灵活用工(就业)”指的是以灵活用工之名,行规避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之实,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假个体户真员工”、“假小时工真全日制”、“假劳务真劳动”、“假外包真派遣”等情形;“乱劳务外包”则指除了“假外包真派遣”之外,更包括外包公司在工资发放、工时遵守、社保缴纳等方面的违法失范以及层层转包带来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混乱等情形。这两类情形存在的普遍性及其对上海灵活就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危害性不容忽视,为此有必要:1、对于“假灵活用工(就业)”坚持采取“穿透式”执法和司法,去其假象,准确定性,严格适法,让弄虚作假的恶意违法者受罚而非得益。2、对于“乱劳务外包”坚持雇主方法律责任和发包方社会责任并重,即一方面严格落实外包公司作为雇主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另一方面强化发包方比如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以此通过发包方加强对于外包公司的合规管控。3、有堵有疏,堵疏并举,在坚持前述两点堵的同时,对上海灵活用工(就业)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并在此基础之上,率国内之先,出台上海灵活用工(就业)合规操作指引。

(二)着力解决灵活就业者权益保障的两个重点问题

前述对于灵活用工(就业)的规范指导和监管本身也是对灵活就业者权益的保障,除此以外,还需着力解决如下两个重点问题:一是“不完全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关系(以下简称:灰色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缺乏法律的刚性支撑。对此有必要在积极推动国家层面尽快补齐法律空缺的同时,大力加强相关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治功能,来有效推动相关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二是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建立问题,即这一针对新形态就业非常必要的保障制度正在制定但尚未正式出台。鉴于后疫情时期上海灵活就业的发展趋势,上海有必要加快该制度的制定步伐并尽早正式推出。

(三)利用工会修法契机大力推进灵活就业者的组织建设

2021年底修订的《工会法》于今年元旦起施行,上海也于今年5月24日正式修订了《上海工会条例》,该两级工会法律法规修订的一个共同亮点就是为广大灵活就业者尤其新形态就业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填补了法律依据,提供了法律遵循。因此十分必要抓紧用好这一修法契机,顺应上海后疫情时期灵活就业显著增长的趋势,通过企业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联合会、区域工会联合会等多种形式和线下网上各种方式,大力推进灵活就业者的工会组织建设,实现工会对灵活就业群体的广覆盖,以加强对该特殊群体的政治引导、权益维护和帮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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