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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宣传发布“三审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局系统对外宣传发布审核工作,确保文稿及其他融媒体产品质量,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按照上级宣传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特点和实际,经党组会议研究,特制定对外宣传发布审核工作制度。

一、对外宣传发布的文稿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

2.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虚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4.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5.夸大、歪曲查办案件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6.泄露查办案件线索,影响案件侦办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对外宣传发布文稿的标准

1.政治立场鲜明,主题积极向上;

2.内容真实,时效性强,符合国家政策;

3.表述准确,角度新颖,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三、对外宣传发布文稿及其他融媒体产品进行“三审”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1.初审(一审):由各二级机构、机关股室负责人承担审核职责,负责审核文稿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要求逐字逐句审读,避免出现错字、病句、逻辑不通等低级错误。

2.复审(二审):由局办公室主任承担审核职责,在全面了解文稿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等方面,对文稿内容的中心思想、质量和表现形式等进行原则性审核。

3.终审(三审):由局办公室分管领导承担审核职责,从全局角度进行最后审核把关,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判断,并确定是否作为适合在互联网上进行发布。

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须请示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审定。未经“三审”的文稿和其他融媒体产品,一律不得对外宣传发布。

【来源:桃江县人民政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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