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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员工工作地点 员工并非一概有权说“不”

读者曾丹丹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所在公司基于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迁移到约定2公里外的新址。她作为保洁员,公司事先给出了包括离职并给予适当补助、在新地址重选岗位等选择方案,但她一直没有表态。

她想知道自己能否以公司单方改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曾丹丹无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涉及到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问题。《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用工自主权,防止用人单位以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与之对应,可以认定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公司与曾丹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作岗位是保洁员,表明该岗位不属固定或专业岗位。公司基于扩大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搬迁,并不是针对曾丹丹个人。公司搬迁后的地址距离原地址约2公里外,不足以对曾丹丹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即使出现不便也容易克服。曾丹丹的工作仍属原岗位,并非无法胜任。公司给出了包括离职予以适当补助、在新地址重选岗位等方案供曾丹丹选择,体现了对其劳动权益的尊重,没有任何歧视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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