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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给赡养费,不回家探望?老人的物质精神权益法院都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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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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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年事已高,生活需要照料。子女不给赡养费、不回家探望可不简单是“不孝”行为,老人的物质精神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老有所养:

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吴真与张灵是夫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女吴一时、长子吴二分、次子吴三秒。自从2015年张灵去世后,吴真便随吴三秒共同生活。吴真长期患有脑梗塞等多项老年疾病,虽有吴三秒的日常照顾,但身体仍每况愈下、生活起居自理困难。为此,吴真多次向吴一时、吴二分提出支付赡养费的要求,但二人仅口头应和,从未实际履行。2020年,吴真与三个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协议载明,“经三子女商议决定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约定如下:被赡养人吴真居住在吴三秒家中并由其负责日常照料;吴真的生活开销由吴一时、吴二分承担,即二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然而,协议签订后,吴一时、吴二分仍未履行约定,甚至拒接吴真的电话。吴真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吴一时和吴二分按照《赡养协议》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1500元。

庭审中,吴一时辩称,作为长女,自己儿时并未受到父母的太多关注和疼爱;两个弟弟从小被父母宠溺,父母年老了,他们自然也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而且现在自己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无力支付高额赡养费,因此不同意吴真的诉讼请求。吴二分辩称,自己退休后经济来源有限,吴真的诉请金额已超出其经济能力范围,仅同意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真现年86岁,每月退休金约3000元;吴一时已退休,退休金每月5500元;吴二分已退休,退休金每月5200元;吴三秒为自由职业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真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尚不足以平衡日常开销和医疗费用支出,生活亦需人照料。吴真长期随次子吴三秒共同居住,根据常识可推定,共同居住的子女从日常照料方面尽到了较多义务;而未与吴真同居的吴一时、吴二分,应在经济上给付供养。至于赡养费数额,吴真与三个子女确曾签订《赡养协议》,但随着老年人和子女收支状况的变化,各方均可对原定的赡养费数额提出新的要求。综合吴真、吴一时、吴二分每月的退休金数额、生活及医疗支出等情况,法院酌定吴一时、吴二分每月支付的赡养费数额以1300元为宜。法院最终判决吴一时、吴二分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人每月分别给付吴真赡养费13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该义务。本案中,吴真晚年缺乏劳动能力,吴一时、吴二分、吴三秒三人作为赡养人,经被赡养人同意后签订赡养协议,即应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履行义务。

在此提醒,子女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当存在多位赡养人时,子女之间可以通过协议明确各方的赡养义务,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愿。若老年人与子女之间就赡养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老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纠纷的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老有所乐:

子女应关注老人情感需求

章锦瑟与楼华年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女儿楼一弦、儿子楼一柱。自2020年楼华年去世后,章锦瑟孀居于北京家中,倍感孤独。儿子楼一柱时常上门看望母亲;女儿楼一弦早年在境外工作,与娘家往来较少,近年退休回京后,仍与母亲疏离,每年仅春节期间才回家略作问候。章锦瑟认为,楼一弦作为自己的亲生女儿,自幼在宠爱中长大,在女儿困难时,娘家总不遗余力地资助她,而她却对自己不闻不问。

章锦瑟苦苦思念女儿而不得见,数十年的疏离更使其怯于言表。无奈之下,为让女儿常回家看看,章锦瑟将楼一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楼一弦每月上门看望3次。

庭审中,楼一弦辩称,此前自己每年春节都带孩子回家看望父母,父亲生病时也曾到医院照料;父亲离世后,自己仍然坚持每年春节回家一次,已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不同意章锦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赡养人章锦瑟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要子女照料及看望,楼一弦客观上具备看望母亲的条件,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该项赡养义务,章锦瑟要求楼一弦对其进行看望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均应得到支持。关于看望次数,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楼一弦每月至少对章锦瑟看望1次。希望双方今后在对待章锦瑟的赡养问题上多沟通,楼一弦多尽义务,使章锦瑟在生活上得到照料、情感和精神上得到慰藉。法院最终判决楼一弦自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至少看望章锦瑟1次。

法官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案中,章锦瑟在丈夫去世后独居家中,亲情是其孀居生活中的重要精神支柱。楼一弦、楼一柱作为子女,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定期看望或问候母亲,以满足老年人在精神上的特殊需要。

在此提醒,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除了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还应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身体和心理健康,常回家看看,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冯文涵(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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