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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工网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化工厂危险品生产车间的一线职工,前段时间,企业需要搬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找到我,希望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我提出,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我离职之前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领导认为,协商解除、严重违纪解除等,无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我也不清楚到底哪种说法是对的,也怕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故希望你们尽快给予答复。

梁朝军

梁朝军:

您好。你提的问题,也是当前法律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困惑,具体来说,就是两部法律之间发生了“矛盾”。

为了规范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结合这两部法律来看,《劳动合同法》只是限制用人单位不得利用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没有限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等情形,但是,《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却强调“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针对这一“矛盾”,我们认为,虽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协商解除、职工单方解除、严重违纪解除时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义务的,并不属于违法。但是,为了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即便“得理也要饶人”,就是对协商解除、职工单方解除、严重违纪解除人员等,用人单位也要履行职工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文 赵竺安

(据《劳动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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