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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A公司存在多笔股东个人借款,长期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被税务机关责令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50万余元,并被罚款25万余元。税官提醒:在许多民营企业中,企业出资人同时也是企业的管理者,往往通过自认为合理的权力,随意向企业借款,企业不能忽视其中的纳税风险。
来源:上海税务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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