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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会入会服务月】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七)
11月份是市总工会“建会入会服务月”,为提高全市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建设的认知度,提升全市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水平,市总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作部编写了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供大家进行学习、思考。

95

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和任务是怎样的?

A

会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可以设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机构。

关于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没有具体规定,可根据大会的规模和代表的总数,由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的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来确定。主席团成员应是本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包括:①上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②新提名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③各代表团团长;④先进人物代表、一线职工代表和女职工代表等。如果是新成立工会的,应包括工会筹备组成员。

工会换届选举的,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初步确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的工会副主席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由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的人员担任,副秘书长不一定是主席团成员。

新建立工会的,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和人选可由同级党组织和工会筹备组协商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期间出现的重大事项,由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有:

(1)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2)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和修改大会的有关报告。

(3)组织代表讨论、确定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女职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如需选举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还应组织讨论、确定其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

(4)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组织代表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6)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持本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7)研究决定会议期间的其他重要事项。

96

选举之前怎样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A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提名过程中虽然经过会员酝酿讨论,但会员或会员代表在工作中可能与候选人接触机会不多,对候选人的情况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因此,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介绍候选人情况是有必要的。通过介绍候选人情况,可以使选举人更深入地了解候选人,以便进行比较、选择,选出自己满意的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因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根据这一规定,介绍候选人情况是一个必经程序。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认真对待。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认真核实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实事求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要详细全面,不得弄虚作假。

(2)一视同仁。对所有的候选人应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用语要以写实为主,不能加带任何倾向性、误导性、歧视性、浮夸性语言。

(3)回答提问。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该作出负责任的答复,不能敷衍了事,更不能回避、打压或呵斥。也可以组织候选人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有些地方在选举特别是直接选举过程中,引入了竞选演说和答辩的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具体工作中,基层工会可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如果单位会员人数比较少,大家平时互相比较了解,不一定再作全面介绍;如果单位会员人数较多,相互了解不多,可以对候选人作全面介绍。

97

选举人可以另选他人吗?

A

投票,是选举人表达对被选举人意愿的直接方式。根据应选名额,选举人按照自己的判断,出于自己的意愿,可以选择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根据这一规定,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细节:

(1)另选他人的前提条件。选举人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也就是说,选举人必须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投了不赞成票时,才可以另选他人,当然也可以不另选他人。

(2)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选举人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的,该选票视为无效票。因为,投弃权票的,表明对该候选人没有明确态度,既不赞成,但也不反对。

(3)没有作出任何选择的处理。如果选举人对于所有候选人未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未投弃权票的,该选票应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从道理上讲,因没有任何意思表示,可视为无效票。当然,这要由基层工会在具体的选举办法中予以明确。

注意:选举人另选他人的人数和投赞成票的人数之和应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如多于应选人数的,该选票视为无效票。

98

关于监票人应把握哪些问题?

A

为保证基层工会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应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设立监票人是选举监督的最常见的形式。《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这一规定明确了监票人的条件、产生程序及主要职责。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监票人的条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应当是参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但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应该秉公办事、熟悉选举工作流程。根据会议规模,可以设总监票人、监票人。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时,监票人应当是工会委员,但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不得担任。

(2)监票人的产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从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3)监票人的职责。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①按照选举办法负责监督选举投票全过程;②负责向选举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③对领票、发票、投票、计票负责监督;④负责剩余选票的处理;⑤宣布发出选票及收回选票的统计结果;⑥负责认定选票、统计选票中的具体问题,审查计票结果,签字后报大会主持人。

注意:计票人属于大会的具体工作人员,不需要大会表决通过。

99

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吗?

A

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在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标注自己的姓名,而且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填好后由本人亲自投进票箱,别人不得打探、窥视、监视其填写选票的一种投票方式。

无记名投票是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一项重要组织原则。而有的单位采用起立、举手、鼓掌,甚至搞“谁不同意的请举手”等方式,不能称为选举,严重侵犯了会员民主权利,背离了工会组织的性质,应予坚决抵制。

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相对于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举手、鼓掌等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更加民主。

要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坚持秘密原则,确保选举人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保证无记名投票方式得以落实,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当做好选举人写票的服务工作。要根据需要设立秘密写票处。选举人填写选票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填写选票,不得旁观,不得暗示指示选举人投某个候选人或不投某个候选人,不得代写选票等。

100

设立流动票箱应注意哪些问题?

A

基层工会选举时,选举人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场进行投票是投票的主要形式。但也有一些会员或会员代表因工作原因无法到现场投票,为保证他们行使民主权利,《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民主权利。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流动票箱只是辅助形式。设立流动票箱只能作为投票的一种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在选举人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使用,而且涉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不宜过多。

(2)流动票箱应有专人负责。流动票箱应当有2名以上专人负责,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投票。出发之前,应由监票人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当场验箱,并封箱。投票时,注意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工作人员不能围观,以保证选举人在秘密状态下填写选票,投票由选举人亲自进行,他人不得代投。

(3)做到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流动票箱的选票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现场的选票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举人,应计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实际参加选举的人数。

101

怎样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A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是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选举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不能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可认定无效。实际工作中,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1)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一是候选人应当是工会会员,且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是候选人不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三是候选人没有劳动法律规定的“严重过失”问题;四是候选人的产生应符合民主程序,差额比例应符合规定等。

(2)选举前是否履行了规定程序。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履行了报告、批复等程序;候选人的产生符合民主推荐程序,并经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正式候选人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会前制定的选举办法(草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等。

(3)实际参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如果实际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候选人无论得票多少,选举都是无效的。“三分之二”包括以三分之二比例计算的整数,比如,会员代表60人,实际参会人数应在40人以上,包括40人。

(4)收回的选票是否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如果收回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总数,可能有人领票后未投票,这不影响选举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等于发出的选票,表明领票的人都参加了投票,选举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总数,意味着有人多投了票,或者有其他舞弊行为,选举无效。

(5)选举是否存在舞弊等问题。选举过程中,如存在严重妨碍选举的情形或舞弊行为的,属于选举无效。比如,存在拉票贿选、限制或剥夺选举人的选举权、威胁选举人等行为的,选举结果无效,应重新选举。

注意:无效票属于收回的选票,应计入选票总数。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收回的选票,如存在涂改、揉搓等情形,无法辨认是赞成、不赞成还是弃权的,经监票人认定,应作为无效票处理。

102

被选举人得多少赞成票方能当选?

A

基层工会选举应体现本单位大多数会员的意愿,选出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应得到多数会员的认可,最大限度地体现基层工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理解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被选举人”。选举要设候选人,选票上每个候选人后面有三个选项:赞成、不赞成、弃权。当对某候选人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而另选的“他人”并不在候选人之列。实践中,另选的“他人”不属于提名的候选人。因此,“被选举人”既包括提名的正式候选人,也包括另选的“他人”。这样表述更加严谨。

(2)关于过半数赞成票。基层工会委员、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如要当选,就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这是当选的底线,不存在任何变通的空间和例外。即使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也只能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或者减少名额,而绝不能违反这一规定,让得赞成票未过半数的人员当选。

(3)关于“应到会人数”。“应到会人数”与“实到会人数”是不同的。“应到会人数”,包括本单位有选举权的所有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不但包括“实到会人数”,也包括外出、请假、旷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还包括会员劳动关系在本单位而不在岗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但不包括保留会籍的人员。“实到会人数”,是参加现场会议、进行投票选举的有选举权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在流动票箱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属于“实到会人数”。把较大的“应到会人数”作为“分母”,有利于更大程度地体现和汇聚会员群众的民意。

注意:过半数赞成票,不包括“半数”本身。比如,某基层工会有会员代表80人,被选举人至少获得41张赞成票,才有可能当选,不足41张赞成票的,肯定不能当选。

103

被选举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一定能当选吗?

A

被选举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是一条底线,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一定能当选吗?不一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因此,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等于或多于应选名额时,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况,较多出现在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等额选举中,或者候选人酝酿比较充分,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结果比较集中的差额选举。对于这种情况,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2)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按照规定,得赞成票多的当选。把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按赞成票数多少进行排序,从得票最多的开始,一直到应选名额取满为止。其他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不能当选。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3)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

注意:以“另选他人”形式出现的被选举人,虽然不是候选人,但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与其他候选人一样,以得赞成票多少确定是否当选。如果与其他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重新选举时与其他候选人的权利一样,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及时将该当选人的情况补充报送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

104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该怎么处理?

A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怎么处理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这一条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当选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名额不足,如另行选举时,关于候选人问题有两个选择:一是未当选的候选人继续作为候选人。因未当选的候选人是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反复协商酝酿,并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产生的,可以继续作为候选人,由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获得赞成票未过半数的原候选人再次投票。二是重新推荐提名候选人。按照民主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另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2)在符合要求下减少名额。如果当选的名额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数的规定,经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比如,某基层工会的会员人数为3000人,应设工会委员15人至21人,如果设委员18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有17人,经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可不再选举,就确定委员数为17人,但不得低于15人。

注意:以“另选他人”形式出现的被选举人,因没有经过民主推荐和上一级工会批准的程序,在另行选举时不能作为候选人。

105

为什么要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A

为保证基层工会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专门规定:“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实际工作中应得到贯彻落实。

(1)宣布选举是否有效具有决定性意义。投票结束后,大会主持人应当确认选举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然后宣布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是否有效,是决定选举的关键,选举有效,选举才有实际意义;如选举无效,后面的其他程序就没必要进行。确认选举有效后,宣布选举结果,包括: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单。如果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产生的,也应同时当场宣布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名单。

(2)宣布选举结果是民主程序的法定环节。从操作程序来看,酝酿提出候选人、确定候选人、进行大会选举、报批选举结果,是一个完整的民主程序。基层工会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能够及时宣布选举结果,可以在大会上完成选举程序。如果不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等于选举程序缺少一个重要环节。

(3)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是落实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从实际效果来看,当场宣布选举结果,会员或会员代表在会议现场就能知晓选举结果,从而避免因怀疑“暗箱操作”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这是充分保障会员或会员代表知情权的具体体现,确保选举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同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也是工会干部亮身份的过程,有利于职工群众容易找到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

内容摘自《学习强会》

来源:市总组织和基层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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