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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惑:房屋价值评估合不合法看看这篇文章你就知道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一)房屋价值补偿;(二)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三)停产停业补偿;(四)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中最主要的部分。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可见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房屋评估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房屋征收补偿的多少,对被征收人而言意义重大。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房屋征收评估的法律规定。

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

若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实践中常常出现直接由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状况,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应该注意行使自己的权利。

评估方法

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四)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评估考虑因素

房地产价格是众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14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对评估报告的疑问与异议处理

首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即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就是房屋评估的基础指南,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上述信息判断自己的房屋评估程序是否合法正当。遇到不合理的房屋价值评估时,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必要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7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19条第1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20条第1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

第4条第1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10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13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14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

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19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20条第1款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22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25条第2款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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