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跑分”行为的司法认定

□唐小萍

来源:江苏法治报

“跑分”是违法犯罪分子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例如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的收款码)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一种犯罪行为。“跑分工具人”通常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敲诈勒索、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助长了网络犯罪的蔓延。“跑分”案件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种多发型案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并可能构成上游犯罪共犯。本文旨在对“跑分工具人”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或实施转账行为的定性进行分析。

一、上游共犯与帮信罪的辨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明知他人进行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可以共同犯罪论处。“跑分工具人”帮助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团伙洗白资金,客观上是诈骗、开设赌场等罪的帮助行为。帮信罪规定的行为本质上就为上游犯罪实行者起到了共犯帮助作用。当一行为既属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又属于其他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行为时,笔者认为,应确立共同犯罪优先考察的思路,先考虑将其纳入共同犯罪框架进行审查并定罪处罚。从刑法理论上看,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难以应对“跑分”等新型网络犯罪,需要以新的共犯理论来解释新型网络犯罪。立法机关正是以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为根据增设帮信罪。但事实上,只要认识到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抛弃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完全能够应对新型信息网络犯罪。

“跑分工具人”在客观上成立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罪的帮助犯,要明晰帮信罪与上游共犯如何区分,关键在于对主观方面的理解。

1.主观认知程度不同。“跑分工具人”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是构成帮信罪还是上游共犯,需要判断的是“跑分工具人”主观心态的明知,包括确知和应知,即推定明知。前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确定性,而后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不具有确定性。所谓确知,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需明确被帮助者实施何种具体犯罪行为,明确上游犯罪相关行为方式、资金流向等内容。然而,帮信罪要求的明知内容相对宽泛,认识到帮助对象实施网络犯罪即可,对他人具体实施什么犯罪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跑分工具人”与被帮助者往往并不存在直接接触,更不可能存在共谋或商议,在此情况下,可以借助推定明知来考察“跑分工具人”的心理状态。此外,《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帮信罪的主观明知,采用推定规则。

2.“跑分工具人”与被帮助者之间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按照传统共犯理论,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帮信罪的设立以传统共犯理论为依据,该罪独立入刑是因为以往实践中存在网络犯罪因传统共犯理论适用难以纳入刑法共犯体系规范的情况。《两高及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见,共同犯罪的前提,在于通谋。如果客观行为已经查清,“跑分工具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方可考虑按照上游犯罪的帮助犯认定。对于被帮助者后续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未实际参与,在主观上没有与被帮助者达成共同实施被帮助的犯罪活动的双向意思联络,“跑分工具人”仅单纯向被帮助者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即便其在提供帮助时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具体性质,也不应以上游被帮助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帮信罪与掩隐罪的辨析

刑法规定帮信罪的实行行为之一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以出售等方式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就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掩隐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转移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资金账户是掩隐罪的实行行为之一,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含义包含了提供资金账户。在司法裁判中,针对“跑分工具人”的行为主要定性为帮信罪和掩隐罪。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别在于,“跑分工具人”主观上对帮助上游转移的资金是否明知为犯罪所得,帮助行为是否发生于犯罪活动中,是否从事除提供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外的其他帮助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若“跑分工具人”没有正当理由,提供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协助将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转换,获得所谓的佣金,应能够认识到所帮助转移支付资金是犯罪所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即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获取赃款之前,通过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属事后帮助行为。如受害人已将钱款汇至“跑分工具人”控制的账户时,受害人就已经遭受损失,上游犯罪即已经完成,此时各“跑分工具人”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其提供资金账户,就是资金转移的行为,已经超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时间节点。

司法实践中,针对构成帮信罪的情形,“跑分工具人”提供的账户用于收款以及获取佣金的行为,符合出租支付结算账号的性质,构成帮助行为。单纯的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不构成掩隐罪,而在提供资金账户以外,又实施转账等其他行为,则超出帮信罪的评价范围,符合掩隐罪的构成要件。

三、对“跑分”行为的治理对策

1.完善监管制度,实现防控打击无死角。在监管模式下,可以由公安机关联合各部门共同打击“跑分”行为。在监管对象上,明确个人日常支付和“跑分”行为流水的差异,比如夜间集中转账、转账后即取出等行为,对搜集到的可疑线索进行分类排查,建立以分析研判个人信息、地理位置、转账规律为主的分类监管体系。在监管技术上,建立各支付机构设定二维码交易次数和额度的上限,对可疑资金流水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强化对交易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及时传递消息。

2.加强网络支付账户相关数据安全宣传。“跑分工具人”的出现,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仍存在着一定的监管缺位和漏洞。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治理,在当前防骗宣传中应当融入反骗宣传内容,不单是提高认识骗术的种类,还应加强抵制黑灰产业链从业人员的宣传。在宣传内容中,警示个人或企业切勿为贪图小便宜而出租、出售任何形式的支付账户,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增强对自己各类交易账户信息的保护意识,提高对自身相关网络数据信息保护的敏感度。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计算
“跑分”行为该当何罪
“跑分”行为,该当何罪
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仍提供账户进行收款、转账行为的认定
全国十佳公诉人:涉银行卡的帮信罪与掩隐罪区分方法
《检察日报》: “挂卡撸钱”行为如何定罪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