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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民事检察监督从单一抗诉转为多元化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1月1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相关情况。

  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由原来单一以抗诉为中心的诉讼结果监督转变为对诉讼程序、诉讼结果、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最高检于2013年11月制定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确立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原则,细化了监督条件、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为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执法依据。同时不断加强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目前已有6个省级检察院实现了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分设。

  肖玮表示,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对包括裁判结果、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在内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监督格局。

  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174605件,其中对不服生效裁判结果申请监督59971件,占案件总数的34.3%;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申请监督20604件,占案件总数的11.8%;对民事执行活动申请监督45966件,占案件总数的26.3%;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其他类案件48064件,占案件总数的27.6%。

  在对裁判结果的监督案件中,提出抗诉7394件,其中改判、调解、发回重审、和解撤诉5732件,改变率为76.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910件,采纳7294件,采纳率为66.9%。在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中,提出检察建议22063件,采纳18542件,采纳率为84%;在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中,提出检察建议45487件,采纳41984件,采纳率达到92.3%。

  肖玮表示,从近一年多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情况来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已从单一的对裁判结果的诉后监督步入涵盖对诉讼过程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等在内的全面监督新阶段,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均得到拓展,监督力度更为有效。

(编辑:吕峰 王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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