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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反杀案:“装逼式”侵害与正当防卫的条件欠缺


2017年12月10日20时32分,李雷和两个朋友也来到酒吧,在经过王浪喝酒的桌子时,因怀疑王浪用眼睛瞪他,突然拿起一个烟灰缸扔向王浪,王浪于是与其发生争执。

双方第一次争执时,他们各自的朋友及酒吧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劝阻,李雷不听劝阻,抓起啤酒瓶准备应对,双方的朋友分别从两人手中夺下啤酒瓶。当日20时36分许,双方发生了第二次争执。此次李雷递给王浪一个啤酒瓶,他也拿起一个啤酒瓶与王浪争吵,并语言挑衅。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两人冲突起来后,李雷用手推搡王浪的脖子,王浪则用啤酒瓶还击。冲突过程中,王浪用断开的啤酒瓶多次捅刺,李雷受伤倒地。

冲突发生后,酒吧老板与王浪均拨打了急救电话,李雷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被害人头部、胸部多处受伤,刺破心包伤致心脏,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王浪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王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特别提醒的是,本案的二审辩护律师是国内大牌律师法学教授徐昕律师。

这就是全国关注的陕西反杀案。



  来源于腾讯视频



第一、本案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角色分析。


受害人李雷,死亡时年28岁,曾经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天,是有劣迹前科记录人员。事发当天,公开宣称“我就是泾阳县的李雷”。


被告人王浪,事发时年22岁,世代行医,刚刚从医学院大学毕业,无不良行为记录,事发后,当地居民和同学近1200人联名对王浪的品质进行证明。


本案事发地为当地一个酒吧,这类公众场所一般是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高发场所。


本案引发源是什么?到底是王浪恶意的瞪了李雷,还是李雷无故生非的挑畔,这是本案在庭审时一直没有说明的事情,当然李雷已经死亡,此事已经死无对证。


第二,本案控辩审三方的观点。


检方认为王浪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二审的时候改变看法,认为王浪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辩护人坚持认为王浪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王浪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第三、视频中显示的事实及调查确认的事实。


1、李雷拿起一个啤酒瓶与王浪争吵,有语言挑衅行为。


2、李雷递给王浪一个啤酒瓶,王浪接了,后被劝架人拿走。


3、王浪有数次向对方道歉的动作行为。


4、冲突中,李雷有用手推搡王浪脖子的动作,但无致命暴力加害行为。


5、王浪用啤酒瓶还击,王浪用断开的啤酒瓶多次捅刺李雷致命部位,刘伟受伤倒地。


6、王浪有打120求救的行为。


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一、王浪是否有恶意瞪李雷的行为已经无法查证,但是李雷确实有多次主动挑衅的行为;二、李雷的挑衅行为明显,但是却无致命性的加害行为,属于典型的“装逼式”显示自己的威风;三、王浪过高估计了危险性,在18秒的反击中用破碎的酒瓶捅冲李雷致命部位,穷凶极恶,致人死亡。

第四、影响本案的诸多因素。


1、昆山反杀案。刚刚发生不久的昆山反杀案被全国关注,由于全国缺少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民众渴望见到更多的昆山反杀案版本。


2、本案有近1200人的联合签名,替王浪说话。


3、媒体的不断炒作,无论法律类媒体还是新闻类法律媒体,从情、理、法不同角度发表观点,容易引起情与法的碰撞。


4、徐昕律师的介入。徐昕介入的案件基本都会改变判决结果,所以,很多法律人关注这个案件,不如说是在关注徐昕律师。


第五、给王浪辩护中一些观点分析。


1、王浪的父亲曾经说过,他们家祖辈都是行医的,是救人的,怎么可能去杀人呢?


这个观点是靠不住的,医生职业的天职是救人性命,但是并不排除医生个体有犯罪的可能性。


2、民间认为李雷有违法记录,是王浪反击的理由。


经调查,李雷确实有过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的记录,但是在本案案发时,这个信息是王浪不知晓的。


即使李雷有违法记录,也不是日后王浪取其性命的理由,用水浒里宋江的话:他即使该杀该剐,也不应该死在我们的手里。


目前法庭上站在被告席上被审判的是王浪,而不是李雷,这一点是必须要弄清的。


3、假想的无限防卫权。


辩护人认为,李雷的加害行为由辱骂到推打,步步升级,于是认为王浪有生命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所以认为王浪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这一点是站不住脚的,这是典型的假想性防卫。


法律判断依据的是事实,而不是假想。不能因为别人骂你一句,打你一下,就假设性的认为有可能会杀害你,然后主动杀掉对方。


第六、本案不构成正当防卫。


1、本案是由纠纷引起。李雷怀疑王浪不怀好意的用眼睛瞪他,这是李雷作为一个正常人的判断,于是发生纠纷。在王浪发动致命性反击之前,王浪和李雷之间的纠纷依然是普通的民间个人纠纷。


2、王浪突然发动反击的瞬间,李雷无明显加害动作。视频显示,王浪发动的反击是突然性的,虽然李雷有明显的挑畔行为,但是都发生在王浪反击之前。也就是说,王浪用破碎的酒瓶刺向李雷的时候,并不是李雷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王浪的防卫明显过度。李雷用烟灰缸掷向王浪,事后不断的辱骂王浪,甚至举起酒瓶,这些行为都不是致命的,用民间的话形容,就是典型的装逼式叫嚣性行为。而王浪则是用尖锐物连续多次猛烈刺向李雷的心脏部位,致人死亡,明显防卫过当。


4、王浪对于自己的致人性命的行为应当有清醒的认识。王浪是医学院毕业,专业的本能,是其反击中多次刺向李浪心脏部位的前提。王浪反击中加害受害人的恶意性是不可排除的,事实上也造成极端恶劣的后果。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王浪都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和正当防卫的行为。



第七、王浪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合分析,我认为,王浪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他的加害行为有防卫的性质,但是明显过当,接近于过失致人死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一审判决结果和二审检察官的指控意见,可以对王浪的判罚进行改判,体现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也希望出现更多的正当防卫案例。昆山反杀案发生后,我是全国第一个发表文章明确指明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并表示愿意免费提供无罪辩护的。


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全力进行经济建设,稳定压倒一切,并不鼓励以暴制暴。但是象昆山反杀案的典型案例,法律还是会作出明智的判断的,而对于陕西反杀案,如果作出正当防卫的无罪判决,对法律和社会都是严重的伤害。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希望不会影响本案判决。

一境律师

电话微信:1881198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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