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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刑事责任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其并轨前养老保险全部清零,合法吗?

是否合法要看被开除的时间点,如果是被开除时已经实施养老金并轨(2014年10月1日),则不合法;如果被开除时还未实施并轨,则合法。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条明确了,“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实施并轨的时间节点上,具有编制内身份的人,才能享有并轨的福利(即在并轨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纳了五险一金)。

根据《公务员法》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故单位把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员开除是完全没问题的;而失去了编制内身份,自然也就不能再享有相关的福利了。

所以,关键要看这个人是什么时候被开除的,如果是2014年10月1日之后开除,由于已经实施了并轨,之前的工作年限已经视同为缴纳,相当于他的个人财产,单位无权“清零”;而如果是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开除,则因为失去了编制内身份,不享受并轨福利,不能视同缴纳,而因其过去又未实际缴纳,账户内实际金额为0,相当于自动清零了。

其实,这个问题影响的不只是被开除的人,受影响最大的还是那些在并轨之前跳槽的人员。例如我的某位女同事,四十好几了才从机关单位跳槽到了银行,结果并轨之后丢了之前20年工龄的“视同缴纳”,而从跳槽到退休又不够15年(女干部55岁退休),未来还得自讨腰包补足了才能领到退休金,别提多郁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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