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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李婚前父母给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办理产权登记的时候,以小李及其妻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离婚诉至法院,小李认为该房产系其婚前购买,且婚前付的全款,应为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结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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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妻子共同办理房产证时,应该意识到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小李对自己婚前的房产,基于与妻子存在婚姻关系,而做出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分割的份额,因小李与妻子并没有对房产各自所占分割进行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各占一半份额,当然法院也会考虑房产系小李婚前购买,均为小李父母出资,且也会考虑小李与妻子结婚时间的长短而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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