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担保人责任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责任大。
如,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跑了,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一般担保,债务人跑了,在审判前、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前,担保人都不必承担责任。
具体的,大家伙儿,可以看一下《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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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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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未约定担保方式的,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问题很复杂,这里只说了一些皮毛。总之,就是提醒大家,为别人担保一定要谨慎,以免“代人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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