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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特殊欠条”是如何认定的?



一、“特殊”借条的表现形式

(一)银行汇帐或转账清单。即原告以汇款或转账的方式向他人提供借款,在起诉时向法庭出示汇款或转账的清单。虽然清单上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是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

(二)电话录音记录。在合伙或其他互负债务纠纷中,借款人往往逃避还款,原告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向被告打电话,电话内容包括被告承认欠原告钱。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却对欠款事实否认。

(三)借条中出现特殊语言。首先是被告在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如将玖字写成玫字,将崇字写成祟字等。其次是欠条由他人代笔所写,发生纠纷时经鉴定非借款人笔迹。最后是欠条中出现歧义,如对“还”字的理解。

(四)证人证言。原告再向被告借款时,有其他证明人在场,庭审时证人也出庭作证,但是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与证认证有形成证据链锁。

(五)附条件欠条。即欠条中附有其它还款条件,如交付凭证等。

二、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上述“特殊”欠条

(一)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坚持效力从宽原则。即在诉讼时效认定方面,不应轻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就应认定中断。这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

二是坚持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应当判处被告清偿债款。如在附条件欠条中,即使原告未向被告交付相关凭证,也应判处被告偿还欠款。再如原被告约定如果原告在为被告开具发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条中的款项,结果原告未开具发票,被告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三是综合考虑,去伪存真。针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应充分考虑,综合考察,有效甄别,尽力避免虚假诉讼,虚构债务情况的出现。

(二)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是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即上述“特殊”欠条中,如果有两组或者两个以上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就应当认定原告诉求成立。如汇款清单中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汇款,且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向原告提供借钱的事实,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二是被告间接承认可以认定。即在电话录音中,若被告间接承认欠钱,如“虽然是我借的但是我没花这笔钱,实质是…借的钱”、“咱们之间还有其他事情要谈,不光是我借你的这笔钱”等间接承认的言语,同时案件事实能够查清,那么就应认判决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三是事实清楚可以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即原告提供了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即使没有书面的“欠条”证据也应支持原告的正确主张。

四是欠条歧义应按通常理解。对欠条中出现的歧义字句应按通常的理解和现实中的交易习惯予以认定,如原告持有的欠条中表明“还欠款…”,就应认定被告还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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