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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说法:借款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呢?

以案说法

2012年4月3日,袁某夫妇为投资需要,向刘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月利息为3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刘某多次催要,袁某夫妇给付金额1.5万元,但未说明其返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其余借款未还。之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夫妇给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由袁某夫妇承担诉讼费用。袁某夫妇认为,在2013年7月21日偿还的1.5万元是本金而非利息。现在因为袁某夫妇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力偿还其他借款。然而,刘某则认为1.5万元为利息。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袁某夫妇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严格履行义务。袁某夫妇在借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袁某夫妇已给付的现金数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双方在收款收条上未注明给付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故依法应认定已给付的1.5万元现金认定为4万元借款的利息。袁某夫妇应继续支付自2013年4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给付1.5万元之后的其余借款利息。

鑫涌律师提醒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所以,本案中,未约定的给付现金,首先充当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因双方约定月息3分的利息已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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