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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丨罗尔斯的良序社会理论及其批判

作者简介:张国清,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求是特聘学者,主要从事西方政治哲学和政治思想史研究。

        摘要:良序社会理论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尔斯假定,在原初状态下,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绝大多数人都愿意订立荒漠契约,确立正义原则。他还假定,作为正义原则的适用对象,良序社会有五个要件组成,依次是:1.在基本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层面,确立公平正义为其首要美德;2.人民对基本制度具有普遍信任或正义感;3.它是稳定而体面的;4.它在公共政策层面建立了向社会底层倾斜的公共利益调节机制,那个机制将切实地使社会中的最低阶层受益;5.它在哲学、宗教和道德观念领域建立了友善、宽容而仁慈的价值冲突和解机制,从而描绘了一幅对等、自愿和合作的社会图景。其理论对我们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关键词:罗尔斯 / 公平正义 / 良序社会 / 政治哲学 / 社会治理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一生都在尝试解答这样一个问题:“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是如何实际可能的?”罗尔斯的基本学术目标是,阐明良序社会的构成要件,论证自由、平等、博爱、宽容、民主的美好社会或乌托邦的实际可能性。良序社会理论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同时存在难以跨越的思想障碍,暴露了其政治哲学的内在缺陷。

 一、对等与合作:良序社会的根基

罗尔斯对“良序社会”下的定义是:“(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们可能相互提出过分的要求,他们总还承认一种共同的观点,他们的要求可以按这种观点来裁定。如果说人们对自己的利益的爱好使他们必然相互提防,那么他们共同的正义感又使他们牢固的合作成为可能。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一种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对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着对其他目标的追逐。我们可以认为,一种公共的正义观构成了一个良序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宪章。”

罗尔斯

罗尔斯设计的良序社会有五个要素。它们依次是:在社会基本制度层面确立作为社会目标的公平正义,在人民层面树立人民对社会基本制度的普遍信任,在基层社区层面建立稳定、体面的社会共同体,在公共政策层面建立向社会低层倾斜的公共利益调节机制,在哲学、宗教和道德观念领域建立友善、宽容而仁慈的价值冲突和解机制。

1.良序社会是追求正义的社会

良序社会是由公共正义观调节的社会。正义是合理而美好的社会追求的目标,是美好生活的核心内容。罗尔斯主张在社会基本制度层面确立公平正义为社会目标,通过社会基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实现公平正义。

与德沃金主张从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的角度思考公平不同,罗尔斯从差别原则来思考公平,主要从社会公共利益分配上考虑公平。人们存在出身、天赋等差异性。功利主义默认人的差异性,认为这不影响人们平等地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在分配权利义务时,人们有平等的机会竞争岗位,但由于出身、天赋等偶然因素,产生较多受惠者和较少受惠者,从而产生社会阶级差别,而功利主义者不想改变社会阶级差别。与此不同,罗尔斯设想的正义社会是:通过社会基本制度设计和安排,消除由出身和天赋差异产生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多少应当给予补偿,以实现社会正义,即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增加,特别是较少受惠者的利益应当在社会交易中得到最大化,他们的利益不会因为处境较好者的获利而被剥夺。罗尔斯说:“具有相似才干的人应当具有相似的生活机会,假定存在着自然秉赋的分配,那么具有相同天赋和才干的人,以及具有使用其天赋和才干相同意愿的人,应当拥有相同的成功前景,而不管其原来的社会地位如何。在社会中,对具有相似动机和秉赋的每一个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其社会出身的影响。”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套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它兼容于为所有人皆享有的一套类似自由。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将这样安排,于是,(1)它们应当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利益,并且符合正当储存原则;(2)它们牵涉到的职位和岗位在公平均等机会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对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证明,第二个正义原则是对公民基本经济和社会利益的证明。一个属于政治、法律和宪法层面的社会初级产品,另一个属于社会、经济和公共政策层面的社会初级产品。罗尔斯认为,人们承认第一个正义原则,不能导致其承认第二个正义原则,保障第一个正义原则,也不能保障第二个正义原则,两者不可或缺。遵守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社会成为追求正义的社会的核心内容。

2.良序社会中人民具有正义感

人民是良序社会的主体。生活于合理而美好社会的人民都具有正义感,良序社会是美好人性的发扬光大。在良序社会里,普通民众或人民是值得普遍信赖的,他们普遍具有正义感和合作意愿。他们提倡基于正义原则的互惠,或者带着正义感的互惠。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城邦秩序有赖于人的德性,只有人人都有德性,每个人才能安守本分,在自己等级之内各司其职,做好本分工作。否则,三个等级之间就会相互僭越,造成城邦的混乱。柏拉图尤其重视统治者的德性,认为国家好坏完全有赖于统治者,而统治者最好是“哲学王”。哲学王兼具智慧和美德,去治理城邦和教化人民,让人民具有优秀德性,彼此和谐相处,实现城邦的繁荣。

柏拉图依人性品德高低来划分社会等级或阶级,对人的德性信任存在阶级偏见。柏拉图虽然对人性充满信心,但是这种信心是不平等的,依据每个人所处社会等级而报以不同的德性期望。这种等级差异在上帝创造他们时已经决定并且不可改变。每个社会等级的人都有自己的德性,不同等级间的德性不同,且不可逾越。基于对人的德性的差别信任,柏拉图所承认的社会必定否定民主,城邦治理是统治者的事情。柏拉图永恒化了社会等级,也永恒化了人类的社会差别。它看起来是一个富于想象力的思想产品,是纯粹的哲学构想,但是反映了当时希腊社会的实际情形。

罗尔斯对人性的信任不同于柏拉图。他普遍地、均等地信任每个人的人性,而不是只相信一部分人的人性。他把这种信任同每个人天生具有的正义感联系起来:“正义感是人类合群性的首要动机基础。人生而没有正义感,犹如人生而拥有瑕疵的人性。”罗尔斯相信,人的正义感是相通的、平等的、一视同仁的。每个人都有一种道德能力,一种判断是非善恶的正义感。这种正义感无关于教育程度和健康状态,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如同人出于本能的喜怒哀乐的基本情感和能力。“缺少正义感的人,不仅缺乏友情、爱心和互信的纽带,而且缺乏体验不满和表达愤怒的能力。换言之,缺乏正义感的人,将缺乏蕴含在人性概念之下的基本态度和基本能力。”人性概念中蕴含的两个基本要素是合理性与理性。罗尔斯认为,“合理(the reasonable)和理性(the rational)是两个互补的观念”,“要是没有对方,合理和理性都不能成立”。每个正常个体都是通情达理的人(reasonable and rational),是合理而理性的。“通情达理的主体是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责任单位。”后来罗尔斯弟子萨缪尔·弗雷曼把合理和理性的关系概括为:“理性但蛮不讲理的(rational but unreasonable)人适应不了社会生活,讲理但完全不顾理性的(reasonable but irrational)人缺乏协调行动的能力。”

罗尔斯认可的正义感依赖于人的道德能力。他相信,人既是理性的(rational),又是讲道理的(reasonable)。讲道理是人的一种主要道德能力。理性人注重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并调节个体的现实行为。每个人都合理地考虑自己和他人、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有一种对他人、对公共领域的关怀。“遇事讲道理,不是一个知识论观念(尽管它有着一些知识论因素)。相反,它是民主公民资格的政治理念,包括公共理性理念的组成部分……合理,而非理性,或者遇事讲道理,表达了他者的公共世界。”每个通情达理的人都会考虑别人处境而调节自身。比如,得理不饶人的人是理性的,但不是合理的。因为尽管他掌握真理,但他用真理来欺压人。再比如,个别官员用手中权力来寻租,谋求私利。他们这样做是理性的,却是不合理的。正义感主要指人的道德能力,要求每个人既讲理性,又讲合理性,亦即成为通情达理的人。

因此,正义感很好地体现了罗尔斯借用自休谟的“对等原则”或“对等正义”。它表示的是,每个人都是通情达理的,都愿意接受合作条款。“他们愿意通过遵守他们和其他人能共同接受的原则管束其行为。”“他们不只是根据自身个人角度看来是理性的事情行动,而是在慎思自身行动和决定对自己来说做什么才是理性的时候考虑到别人的观点。”他们既考虑自身的处境,也重视他人的反馈。当然这并非纯粹的利他主义,通情达理的人并非不考虑自己的情绪和利益,而是一视同仁地考虑自己和他人的利益。每个通情达理者都有自己的理性目标。他们通过合理的考虑,按照共同接受的条款调节自己的行为,实现理性目标。尽管他们会根据自己接受的条款和理解不偏不倚地对待他人的利益,可有时也会因为教育、经验、掌握的事实证据等方面存在差异而在面对相似事情时产生不同的判断。当问题产生时,通情达理的人愿意遵守原先接受的条款,尊重他人所提出的作为平等者的对等公平条款。罗尔斯借用了休谟的另一个重要观念,即公正的旁观者(judicious spectator)观念,认为它“占据着人类生活的核心”。在休谟那里,正义感和同情心联系在一起。同情心是因人而异或充满偏见的(partiality)。公正的旁观者或正义感是对同情心的纠正。正义感抹去了人与人之间的个别差异或情感差异,而单纯从公民身份来思考问题,使人们能严格地遵守法律。

休谟

罗尔斯区分了对等(reciprocity)、利他(altruism)和互惠(mutual advantage),认为讲道理的人“坚信,应当坚持对等……以便每个人都能从他者那里获益”。对等是基于正义原则或带着正义感的互惠。正如弗雷曼解释的那样:“具有利他精神的人会一视同仁地关心一般的善,而合理的人则一视同仁地关心正义。不像纯粹利他的人,合理的人不愿意为了有利于多数人的大善而牺牲少数人的小善。一个理性但不合理的人愿意遵守对双方都有益的合作条款。但是不像合理的人,他没有独立于讨价还价和折中的公平合作条款的想法,那些条款能够基于竞争利益通过同其他人的协商来取得。”公平对等和互惠协商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内容。具有正义感的人不愿强迫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想法,更不愿奴役他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

对等是合作的前提。对等导致合作,合作必须是自愿的,具有基于正义感的互惠特性。人与人之间有一种合作精神,自愿合作体现了人的社会性。这种合作建立在每个人都是通情达理的基础上。合理的人基于他们能够接受的条款,寻求同其他合理的人合作。这是一种自愿、自由、平等、独立的合作,而非奴役的合作。罗尔斯认为,囚犯可以高效地劳动,相互配合默契,但这不是真正的社会合作。自由是合作的前提。囚徒之间只有配合,没有真正的合作。自由人合作与囚徒间配合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自愿的,另一个是强制的;一个是自由的、主动的,另一个是不自由的、被动的;一个是不受第三方监督的,另一个是受到第三方即狱卒严格监督的。真正的合作是自由人的合作。罗尔斯的社会合作是在通情达理、有正义感的人民之间的合作。它在平等状态下,尊重别人的价值观,自由自愿地进行合作和交流,实现竞争和互惠。人们在合作中产生契约。契约是合作的结果,先有合作而后有契约。这体现了罗尔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3.良序社会是稳定而体面的社会

良序社会是稳定社会。它不仅表现为在正常情况下社会按照一定原则有序运行,而且当现有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时,社会能够依靠内在力量恢复正义和秩序。罗尔斯表示,稳定社会意味着,“当不义势力产生时,其他力量都被调动来维持整个社会结构的正义”。

实现社会稳定有两条路径。一是依靠强大的社会力量,二是依靠每个人内心的正义感。霍布斯认为,实现社会稳定需要强大而绝对的政治权力。在他看来,社会稳定是暂时的,虽然人民将给背信弃义者和违法者以不值得信赖的恶名,拒绝与其合作,但在现实社会中,背信弃义者在被揭发之前往往如鱼得水,在被揭发之后也不一定受到所有人的谴责,这需要社会强制力来约束他。因此,为了保证社会能够消除内在的冲突和混乱,君主拥有的实际权力必须不受法律约束。“只有主权者才能制定法律,所以无论主权者说什么,那就是法律。”

像霍布斯一样,罗尔斯承认,即使在合理、正义而美好的社会里,强制也是必需的。偶尔的过失或违反正义可以容忍,但如果人们常规性地宽容过失和违约,无法给予正义感以常规优先性,这将会摧毁人民对正义的信任,难以维持社会稳定。尽管如此,罗尔斯不认为强制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强制性政治权力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为了保证社会稳定,人们必须拥有正义感,拥有对因其缺陷而身处劣势者的关心。……当这些情感足够强大,抵挡住了违反规则的诱惑,正义的社会制度才是稳定的。”

所以,社会稳定的基础是人民内心的正义感。罗尔斯说,以正义感为支撑力量的社会是“内在稳定的”或者“有着正当理由稳定的”社会。当内外势力破坏正义制度时,倾向修复正义安排的各种力量便发挥着作用。这样,社会稳定既依赖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安排,也依赖于所有人民的道德能力,两者缺一不可。

良序社会也是体面社会(decent society)。罗尔斯认为,体面是正义社会的必要条件。“尊重人的体面是正义的一个条件,但是在民主自由的意义上,并非所有体面社会都是正义的。”罗尔斯对体面社会的定义是:体面社会有人人认可的维护共同利益的正义观,肯定全体成员的利益,旨在促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尊重人权,包括女性权利,是体面社会的必要条件。体面社会拥有体面的商议体系,人民通过正当的商议体系体现他们的利益。因此,体面社会的人民寻求做事得体,符合道德要求,尊重他人权利。

4.良序社会是目光向下的社会

良序社会力求给予社会底层利益和权益以基本保障和充分尊重,它是给予社会底层以特别关照的社会,它在公共政策层面建立向社会底层倾斜的公共利益调节机制。也正是在这一点上,罗尔斯强调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具有共通性,即它们都面临向社会底层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的问题,在食品、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首先是向社会底层提供这些社会最低保障。

罗尔斯把拥有社会最低保障视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不能成为可以同其他基本政治权利进行交易的权利。比如,通过放弃投票权以取得社会最低保障,这是不允许的。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公民拥有自尊的基础。“在正义的社会里,自尊的基础不在于一个人的收入份额,而在于根本权利和自由的、公开的、明确的分配。只要这种分配是平等的,那么每一个人都拥有相似的可靠的地位。”罗尔斯甚至主张把社会最低保障条款写入宪法,从宪法和法律制度上保证公民拥有社会最低保障。

5.良序社会是友善而宽容的社会

友善的人才会有正义感,同样,有正义感的人才会友善。罗尔斯说:“在良序社会中,与人为善(具体地说具有有效的正义感)的确是一种善。”(26)良序社会要求人们心地善良,它“是人在其完整的一生中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作为社会正常和充分合作的成员的人所需要的”。

多元的世界、不同的民族文化和历史、独特的个体,构成了人类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性,也导致了矛盾和冲突,宽容正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矛盾和冲突而存在的。宽容是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了宽容,人可以保持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和剥夺。宽容缓和了社会矛盾和价值冲突,在调节个体差异和整合社会力量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罗尔斯对宽容的理解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肯定。“国家不能支持任何具体的宗教,也不能惩罚或伤害任何宗教机构或者非宗教机构。”国家有权基于公共利益对个人行为进行限制。“任何人都同意,良心自由要因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共同利益而受到限制。”但是,“接受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在任何意义上都优越于道德和宗教的利益,同时接受这种限制也不要求政府把宗教事务看成是无足轻重的东西,或者当哲学信仰和国家事务发生冲突时,政府就可以要求一种压抑哲学信仰的权利”。

罗尔斯表示,国家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借用维护公共利益之名干预个人自由。只有当意欲破坏社会秩序者的力量强大到有能力实施破坏行为时,国家才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制止。所以,只有当且仅当不限制个人自由就会破坏公共利益时,国家才可以限制个人自由。“只有当宽容者真诚地、合理地相信他们自身和自由制度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时,他们才应该限制不宽容团体的自由。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宽容者才可以压制不宽容者。”决不能为了一些人获得较大自由和利益而压制另一些人的自由和利益。限制自由只能基于最小限度地减少自由才这么做。

二、公正与效率——良序社会的目标

公正和效率是经常冲突的,罗尔斯试图在良序社会中同时实现公正和效率。罗尔斯对良序社会的论证表明,他对理想社会的理解有自己一套独立的想法,它们与其正义理论是高度一致的。罗尔斯表示,良序社会是正义原则的适用对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假定,人们站在无知之幕背后,在一无所知的混沌状态下订立契约,那个契约的核心条款是前述的两个正义原则。

借用阿伦·布鲁姆批评罗尔斯“许下的社会是一片荒漠”的说法,笔者称罗尔斯设想的原初契约为“荒漠契约”。罗尔斯这样表述荒漠契约的条件:1.它是一个平等的原初状态;2.它相似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3.它不是一个实际的历史状态;4.它不是人类文明之初的真实的原始状态;5.它是一个理论虚构,目的在于证明一种正义观,即作为公平的正义观。罗尔斯假定这个情景有以下特征:“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

罗尔斯的良序社会理论在他的同辈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两个最值得关注的批评来自诺齐克和德沃金,他们分别从自由至上主义的角度和福利国家批判角度提出了异议,正是在与对手的辩驳中,良序社会显明它以公正与效率并举为目标。

在新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看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剥夺。一是剥夺有天赋者的政治特权或特许政治地位,使所有人在政治上平等地享有基本自由和权利。二是剥夺有天赋者的经济特权和社会特权,在公平均等机会原则下,使曾经由他们独占的工作岗位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并使那些岗位和职位优先向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开放。正义原则向功利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西方社会基本制度提出了挑战。罗尔斯借助于正义原则,既反对功利主义,又反对自由至上主义。“他反对功利主义,因为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的差别。”功利主义漠视人们之间的差异,只关心影响总量的因素,忽视总福利的最大化过程会危害整个社会。而相比之下,“自由至上主义者则忽视了运气的偶然性,认为完全由市场经济导致的分配都是正义的,只要人们所得之物,不是通过欺骗、偷盗或其他侵害他人权利的途径取得……他们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应得的再分配”。

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要对手,诺齐克把维护公民权利看作美好社会的首要条件。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开篇就提出“个人拥有的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这段话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针锋相对。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需要照顾弱者利益,由于天赋、背景等外部条件差异,初次分配往往是不平等的,国家应该通过再分配来改变这种不平等,改善社会处境最差者,以达到更大程度的平等。诺齐克则认为,任何利益资源的分配,只要基于正当理由,通过理性人的自愿交换,就是正义的,即使其数量极大也是如此。他批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只关心天赋较低者的权益,而没有维护天赋较高者的权益。诺齐克认为,人的天赋是应得的,强迫的分配是对人权的侵犯,即使国家也没有剥夺个人财富的权力。但是,诺齐克显然误解了罗尔斯的意思。实际上,罗尔斯并没有想要剥夺或侵害个人权利的意思,哪怕是诺齐克主张的由个人天赋产生的各种好处。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和良序社会的设计,主要想要解决社会初级产品(social primary goods)的组成和分配问题。他认为,社会初级产品必须由国家或政府向每一个公民提供。两个正义原则都不是剥夺,而是给予,或优先给予。第一个正义原则没有剥夺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相反,是人人皆享有那样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没有剥夺任何一个公民的均等机会,而是强调,如果有社会和经济不平等,那么只要有利于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那种不平等就是可以容忍的。

德沃金认为,罗尔斯差别原则体现了福利平等,而他本人关心资源平等。在罗尔斯设想的原初状态下,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人更愿意选择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而不是福利平等(equality of welfare)。罗尔斯回应道:“我认为,同公平正义观一样,德沃金的自由平等观是政治正义观的另一个例子。”德沃金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属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范畴,是替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作辩护的理论。与此不同,笔者赞同萨缪尔·弗雷曼的观点:罗尔斯设计的良序社会不是对福利国家的辩护,而是对福利国家的批判。“《正义论》刚问世时,世人广泛认为,罗尔斯是在替福利国家正名。但在1990年修订版前言中,罗尔斯说道,他在《正义论》中原来应当讲得更加清楚的一点是,他不是在替福利国家做论证。”

德沃金

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基本策略是:无论最少受惠者有无劳动能力,是否主动就业,政府均有义务给予他们最低社会保障。结果,就业者的劳动收入和失业者的社会救济相差无几。因此,福利国家不鼓励积极的充分就业政策。罗尔斯主张,对于有劳动能力而不主动就业者,政府在给予他们经济救济时,必须扣除其参加劳动将获得的最低劳动所得,而不是无条件地给予他们最低社会保障。因此,罗尔斯区分了有劳动能力的最少受惠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最少受惠者。他的差别原则鼓励人们主动就业,对有劳动能力的主动失业者,政府在提供社会救济时,必须酌情扣除其原本由劳动带来的收入。“罗尔斯不像许多人把他所归人的左派或右派,他不曾想仅仅凭借哲学论证便一劳永逸地解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所有传统问题。他明确反对指导性经济的社会主义(苏联模式的共产主义),因为它允许违反像工作自由、择业自由以及结社自由之类的基本自由。但他也反对传统理解的资本主义,因为它把经济和政治的行政权给予了所有者阶级,因此违反了第一正义原则的要求,即把公平价值赋予政治自由的要求,也违反了公平均等机会、经济权力和地位的公平分配。此外,由于其严重的不平等以及对工薪阶级的剥削,资本主义同差别原则相抵触,并没有最理想地改善处境最糟者的经济利益。但是,因为其固有的无效率,共产主义也没有最理想地改善最糟者的经济利益。”罗尔斯承认市场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罗尔斯承认,出于两个理由,生产要素(劳动、土地、资本)的市场配置是公平正义所要求的。第一个理由主要是保证工作自由和结社自由;第二个理由是因为(假定市场在配置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更大效率)在差别原则之下市场配置真正地让最少受惠者受益。”这表明,罗尔斯的良序社会理论既反对指导性经济的社会主义,也反对放任自由的资本主义。前者没有解决效率问题,后者没有解决公正问题。他认为,自由社会主义(liberal socialism,实际上是市场社会主义)和承认财产私有的民主国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较好地解决了公正和效率问题。

 三、必要的批判和评价

《正义论》发表于1971年,罗尔斯对苏联社会主义和欧美资本主义都提出了批判,并对更合理的社会基本制度提出了展望。正如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贡献一样,其局限是显著的。哈特、诺齐克、德沃金、布鲁姆、罗蒂等人从不同视角对它进行了批评。同样地,罗尔斯良序社会理论并非无可挑剔。笔者认为,它至少回避了以下重大问题:

1.基本制度差异问题

罗尔斯认为,无论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涉及对社会初级产品的提供和分配问题。他的正义理论超越了公有制和私有制之争。因此,罗尔斯从分配正义来阐述有关良序社会的设计与安排,把社会基本利益即社会初级产品的分配看作衡量正义的主要指标,但不涉及社会基本制度的差异问题,没有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对生产方式的依赖。这是诺齐克和德沃金等人找到其思想漏洞的重要原因。这个漏洞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显得更加一目了然。

2.阶级差异问题

罗尔斯对良序社会的设计,虽然考虑了在原初状态下的各方,但是那个各方不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阶级,而是身份不清晰的、没有明确阶级性质或阶级意识的公民。罗尔斯认为,阶级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特征。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阶级只是社会发展不充分的产物,当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阶段,阶级就会消失。同样,罗尔斯忽视了阶级差别,把正义感或道德能力赋予了每一个公民,而不讨论公民之间的阶级差别。相比之下,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阶级差别能够更好地解释罗尔斯在第二个正义原则中阐明的差别原则。涉及正义的道德判断与阶级相关,公民的道德能力与其阶级身份有关,不同阶级有不同的正义感,即不同阶级对正义感会带有阶级偏见。罗尔斯设计的良序社会舍弃了阶级差别和阶级冲突,忽略了人的阶级性,只求共同利益而无视阶级差别,从而回避阶级冲突,这是罗尔斯良序社会理论的一个重大缺陷。

3.文化差异问题

罗尔斯提出正义理论、设计良序社会的初始动机是总结人类动荡而苦难的历史,试图找到一条人类社会和平共处的道路,但是,他的理论并没有给人类带来和平与安宁。罗尔斯把哲学、宗教和道德学说统统纳入单纯个人的思想范围,用“comprehensive”一词来形容它们的非现实属性,有意低估它们在人类生活中的核心价值,人类的所有文化差异统统被抹去。罗尔斯晚年在《万民法》中提出处理国际和民族关系的八项原则,但是没有突破西方民主国家的文化中心论思想,实际上成为美国等西方主要强权国家干预其他国家内政、发动侵略战争的工具。就此而言,无论其正义理论还是其良序社会理论,都有简单化和浅薄化人类社会文化和历史的倾向,必须给予批判。

尽管存在上面几个理论局限,但总体而言,罗尔斯关注社会基本结构,关心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利益,重视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强调具有不同政治和经济制度的现代社会面临着相似的正义问题,现代国家有向其所有公民提供社会初级产品的义务;他延续启蒙以来世人对美好社会的向往,重新论证了和平、合作、发展等美好社会理念,他的思想与当代国际社会和平、发展和合作的主体潮流相吻合。他有关良序社会的设计和安排,揭示了现代国家的共同属性、责任和义务,对当代社会现实有着深刻的批判性,对我们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本文原载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16-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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