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独生子女看过来!
广州市卫计委就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父母退休后每人每月可领150元奖励金!
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有三个基本前提: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也就是说,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即使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申请。因为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放开,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
3.本市户籍居民
在这3个基本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如果是离异或丧偶重新组建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领奖励金:
符合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属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不属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以及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初审单位为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
1.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
3.如有子女死亡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3.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退休证或者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退休审核表》复印件。
如果户籍发生变更怎么办?《办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以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在迁入地办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纳入迁入地发放。
奖励对象迁出市外,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待遇,迁入地没有奖励政策或奖励政策不衔接的,奖励金自动终止享受。
符合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领奖励金,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
奖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金发放至情况发生当月,之后停发:
2.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3.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4.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
5.死亡。
上面这些细则弄清楚了吗?
会不会觉得每人每月奖150元太少?
大家对这个《办法》有意见或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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