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12 月 4 日
(二)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 56 号青岛啤酒厂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明波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公司独立董事王学政,马海涛,贲圣林及蒋敏因其他事务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6 人,出席 5 人,公司股东监事川面克行因其他事务未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收购三得利中国所持合资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李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项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重大事项议案的持股 5%以下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项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两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需要控股股东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股东回避表决的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丽萍,张芳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李丽萍律师和张芳雪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审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委任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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