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日讯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全面实施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但随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行业覆盖,有些单位或个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了逃避增值税款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殊不知,这种虚开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小陈,你昨天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我已办好了。
谢谢老王。您帮我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我省了不少事。
老杨,“营改增”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了,你帮我开张面值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好吗?
小刘,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得很严,看在我们多年合伙做生意的份上给你开吧。
检察官释法
小刘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检察官释法
老王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是指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1万元≤虚开税款数额<><>
检察官释法
老郑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林志南 王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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