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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未经税务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被撤销

基本案情:

由于接到举报线索,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稽查分局(下称“第三稽查分局”)于2007年5月至2010年3月对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下称“石化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调取石化公司账簿等资料,向石化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发出询问通知书进行税务稽查工作,第三稽查分局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石化公司(一)以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方式在账簿上多列支,造成少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33451546.27元,少缴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43936447.83元;(二)石化公司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造成少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804598.22元,少缴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213433.73元。对石化公司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决定对其追缴,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共计85481035.69元。

2010年4月21日,第三稽查分局作出津大港地税稽罚[2010]109100020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石化公司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罚款的处罚,罚款共计为78406026.05元。石化公司对第三稽查分局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第三稽查分局查处石化公司纳税情况,稽查时间长,认定偷漏税数额巨大,第三稽查分局对于该案件属于重大案件予以认可,第三稽查分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石化公司进行的行政处罚经过集体讨论,因而程序违法,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

明税观察:

根据本案可以看出,第三稽查分局对石化公司追缴税款或罚金金额已达上千万,金额明显过大,符合《行政处罚法》中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将严重影响石化公司的利益。因此,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此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义务集体讨论,然后再作出决定。实践中,当事人也要注意自己权利的保护,看税务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否则可以通过复议或是诉讼的方式保护自身的权益。

版权: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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