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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处理的详细解读与分析(希望能够彻底解决疑问)
本帖最后由 与时俱进de驴子 于 2014-8-30 02:48 编辑

看到论坛里对这个问题纠结的比较多。作为正贴发一遍。该文写于两年前,已经在期刊发表过(期刊当时限于篇幅有删减,不太完整。)下面附PDF版下载。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处理的解读与分析——基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案例
                                                                                 文/与时俱进de驴子
       在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公布以后,财政部会计司陆续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2008和2010三个版本,期间持续发布了4个解释公告,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处在不断调整修订之中。其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涉及的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在一开始发布的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并未明确。在2007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明确了这一问题。在随后出版的08年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并通过示例说明了顺流、逆流交易的处理。
       可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在此处的示例及其处理都是原则性的,并未深入分析其背后的逻辑并进行细致的解释。由于其处理的复杂性,成为会计处理中公认的一个难题,令诸多会计从业人员和学习者十分困惑。由此,笔者通过理论与实例两个层面对该项会计处理进行的解读,希望能有助于大家理解和掌握此处的处理方法。
       一、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原则及其制定原因
       (一)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原则
       为了理解该处理原则,需要先理清一个概念——权益法。所谓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反映其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占有的份额的一种会计方法。具有四个特点:
       1.投资企业按照其占被投资企业的投资份额,将被投资企业所实现的净利润或所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投资亏损。
       2.被投资企业宣告或发放的股利,不是投资企业的收入,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投资的部分清算,即当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收到股利时,应减少其投资的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在合并之后要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计算被投资单位调整后净利润,并在其账上逐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份额
       4.投资企业还需要调整抵消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内部交易中未实现损益或推定损益,并也在其账上逐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份额
       如果是只具备第1、2点的权益法,被称为简单权益法;如果同时满足1、2、3点则被认为是购买法的权益法;而如果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点,则是完全权益法。
       在财政部会计司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讲解”)中,明确述及了该事项的处理原则应该是按照完全权益法处理。会计准则讲解中指出,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同时,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应当注意的是,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也包括逆流交易(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对于顺流交易中产生的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同时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对于逆流交易,也不应确认联营、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也应同时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而如果投资企业还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需要进一步的处理。在顺流交易时,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投资收益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调整,抵销有关利润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在逆流交易时,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原则制定原因的分析
       在分析准则制定原因之前,先需要对于实体理论(Entity Theory)进行基本的了解。因为这是顺逆流交易会计处理的一个理论基础。实体理论最早由美国会计学者莫里斯·穆尼茨(Maurice Moonitz)提出,并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理论》(The Entity Theory of Consolidated Statements)中作了全面的介绍。其核心就是要将与母公司有关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等作为一个大整体来反映,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而编制的,它们应该是服务于企业集团的所有股东(包括机构或者个人)的,而不仅仅是母公司。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虽然并没有规定要将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但是可以发现,通过对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权益法处理后,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已经进入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相当于实质上与投资企业编制了投资企业层面的合并财务报表),同时通过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计入了所属集团财务报表,相当于实质上也并入了集团层面的合并报表范围。
       那么,我们就可以明确,既然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计入了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实质上与投资企业编制了投资企业层面的合并财务报表,那么他们之间的交易也应该按照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一样进行抵消。我们都知道,之所以要求母子公司之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抵消内部交易,就是为了防止母公司通过与子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来虚增或者隐瞒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因此可以分析得出,之所以要求抵消与联营、合营企业内部交易中的未实现损益,也是为了真实反映包含了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的实体的真实财务状况,不然可能会虚增该实体的资产或利润。例如,在顺流交易中,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以非公允价格出售商品增加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进而增加了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但因为最终不需要与联营、合营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部分虚增的利润并没有被抵消;在逆流交易中,投资企业可以让被投资企业以非公允价格向自己出售商品,虚增联营、合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上的利润,进而虚增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也因为最终不需要与联营、合营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从也可以虚增投资企业的净利润。
       综上分析,准则制定者之所以要求抵消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其背后的一个根本出发点是防止投资企业通过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粉饰报表。
       二、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的实例解读
       在前半部分从理论层面论述了我国准则是如何规定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原则的,也分析了之所以做出这样规定其背后的原因。那么下面,就结合具体实例详细解读该项会计处理。
       (一)逆流交易的实例分析解读
       【例1】甲企业于2011年1月取得乙企业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11年8月,乙企业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11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企业2011年实现净利润为3 20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我们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1.先假定甲企业没有其他子公司,无需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步,先不考虑内部未实现损益,进行正常处理:
      A:借:长期股权投资640万(32 00×20%)
                贷:投资收益640万(32 00×20%)
      第二步,根据准则规定,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B:借:投资收益80万(4 00×20%)
               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4 00×20%)
       对于这两步会计处理,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为什么只是按照20%进行抵消而不是全额抵消?在此例中,乙企业取得的净利润中有20%应归属于甲企业,当然这里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有20%归属于甲企业(因为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最终就包含在乙企业的利润中),而这20%应归属于甲企业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实质上相当于甲企业先自己出高价购得存货(这个“高价”是指相对于存货的成本600而言),再通过投资收益增加弥补自己之前所出的高价,本质上甲企业通过“投资收益”自己赚取了自己的钱,除了粉饰报表没有其他意义。而对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属于乙企业的其他股东的份额,并不属于甲企业自己与自己交易的范畴,甲企业个别财务报表是可以确认的。因此,此处只需按照20%进行抵消而不是全额抵消。
       其次,说明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分录的意义。为此,首先需要引入一个概念:单行合并(One-line Consolidation)。所谓单行合并是相当于完全合并而言的。按照实体理论的要求,必须把包含联营、合营企业的部分都纳入广义合并范围,可是联营、合营企业因为对其没有控制,不能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常规方法处理(即把联营、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等并入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并抵消损益,以形成合并财务报表),而只能通过单行合并方式进行处理。即,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资产的增加或减少,不能直接增减相应的资产,而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式进行反映(例如,联营、合营企业净资产增加了100万,投资企业持股20%,那么投资企业只能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调增20万来反映整体资产的增长,而不能调整具体的资产项目)。而对于整体资产的虚增,也只能通过抵消长期股权投资来进行反映,而不能抵消具体的资产项目;同理,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利润的增加或减少,也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账面价值的调整进行反映(例如,联营、合营企业利润增加了100万,投资企业持股20%,那么投资企业只能通过对投资收益调增20万来反映整体利润的增长,而不能调整具体的损益项目)。而对于整体利润的虚增,也只能通过抵消投资收益来进行反映,也不能抵消具体的损益项目。由此形成一个已经抵消了与联营、合营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
       在此例中,我们也需要把甲企业与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观察。可以发现,在此项交易中,整体企业利润虚增80万,根据单行合并要求,甲企业只能把投资收益调减80万。另一方面,整体企业中存货的价值虚增了80万,根据单行合并要求,也只能通过抵消长期股权投资80万来反映整体资产的虚增。经过抵消内部未实现损益后,甲企业资产增加金额为560万,利润也只增加了560万,都没有出现虚增。从本质看,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80万,正是甲存货虚增部分金额80万;抵减的投资收益80万也恰是乙企业利润虚增部分。
       2.如果甲企业有其他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对甲企业个别报表进行上述处理后,如果甲企业有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C:借:长期股权投资80万
               贷:存货80万
       对于这笔会计分录,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由于此时甲企业有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那么在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甲企业会编制相应的抵消分录来抵消内部交易。此时,可以把对于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所有抵消分录放在期末统一进行处理,在发生时暂不抵消。即先不考虑内部未实现损益,进行正常处理:
       D:借:长期股权投资640万(3200×20%)
              贷:投资收益640万(3200×20%)
       同时,我们要理清一点,此时按照实体理论进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仅仅是只包含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而是一个包含了甲企业、乙企业、甲企业子公司的更大范围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因为甲企业必须跟其子公司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再把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用来与联营、合营企业来编制新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以反映整个实体真实的资产、利润等情况。
       因为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甲企业抵消了与其子公司的内部交易,使资产或利润不至于虚增,并且此时的抵消分录抵消的就是相应虚增项目(例如子公司把价值70万元的存货以90万元卖给甲企业,站在整体看存货虚增20万,就直接抵消存货项目20万即可)。为了使得对外报出的“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具有内在一致性(因为如果甲企业与其子公司有内部存货逆流交易,在甲企业与其子公司编制的抵消分录中,就是抵消的存在于甲企业报表上存货的虚增部分),就要求把跟乙企业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导致的存货虚增80万部分就按照抵消“存货”项目进行处理,对于乙企业虚增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就按照“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进行抵消:
       E:借:营业收入200万(1000×20%)
             贷:营业成本120万(600×20%)
                   存货80万(400×20%)
       可是新的问题出现了。如前所述,联营、合营企业并未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联营、合营企业的相关项目没有办法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上直接进行反映,而甲企业由于其进入了“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甲企业的报表项目可以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上进行反映。那么,对于E笔分录,存货的虚增部分由于在甲企业报表中,也就体现在了“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按照“存货”项目进行抵消。而对于乙企业虚增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却依然只能以甲企业与乙企业编制的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收益”减少来代替(这是不得已而为之,在经济业务本质上,确实应该抵消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而非投资收益):
       F:借:投资收益80万(400×20%)
              贷:存货80万(400×20%)
        此时,把D笔分录与F笔分录合并可得:
       G:借:长期股权投资640万
             贷:投资收益560万
                   存货80万
       从最终的合并分录G,我们可以发现:通过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使得资产增加640万,通过抵减存货使资产又减少了80万,最终使得资产项目增加560万,由于最终投资收益增加560万,那么最终利润也只增加了560万。与前述假如甲企业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完全一致,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了整个实体的真实情况。
       此时,我们再来进一步解释说明C笔分录,就比较易于解释。这里有一个前提也要首先理清,不然会使人十分困惑。即,甲企业在没有子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与甲企业假如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在本质上相互独立的,各自没有联系。也即,一种处理是假如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顺逆流交易的抵消该如何处理;一种处理是假定甲企业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对于顺逆流交易的抵消又怎样处理。显然,这只是按照两种不同假定前提进行的不同的会计处理。可是在形式上,由于甲企业先按第一种假定进行了处理(编制了A、B笔分录),为了使得这两种不同假定前提下的处理真正达到本质上独立(使两种不同假设前提下的处理最终对于实体的财务报表中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只是560万,而不至于出现虚增),就必须在形式上考虑A、B笔分录的影响(会计准则讲解特别强调了“进行上述处理后”,也就是做出了A、B笔分录进行处理后,甲企业如果此时又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再做的C笔分录)。也即意味着,我们在甲企业A、B笔分录的基础上,必须通过编制一笔分录C,使得A、B、C合并后最终与E笔分录一致,才能保证在实质上的独立,使其最终在第二种假定前提下的处理对于实体财务报表中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只是560万。
       简而言之,即此时再采取第二种假定前提进行处理,编制分录的科目和金额会受到第一种假定前提下A、B笔分录的科目和金额的影响(即形式上会受到影响),我们必须考虑到之前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再编制抵消分录,以使按照第二种假定前提编制的分录,其最终对实体财务报表中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是560万,而不会与第一种假定前提的处理产生差异(即实质上独立)。我们可以总结为:为了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我们必须考虑形式上的影响。下面通过分录进行说明:
       在甲企业正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前所述,通过D、F笔分录就可得到最终分录G,而此处前提为甲已经做了一笔
       借:长期股权投资560万[(3200-400×20%)]
              贷:投资收益560万[(3200-400×20%)]
       从形式上看,这笔分录和最终分录G只差C笔分录,调整C笔分录后,就实现了保证实质独立的目的。
       但是,我们仍需要从实际意义上说明C笔分录。我们知道,在A、B笔分录中甲已经通过把长期股权投资抵消120,实现了抵消虚增资产的目的,而其实,甲企业账面上真正虚增的是存货而非长期股权投资(当时抵消长期股权投资是由于甲企业不用进行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进而编制抵消分录,而不得已采取的替代性措施),此时,既然甲企业已经需要对外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需要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抵消分录,并且虚增的存货体现在甲企业财务报表上,能够进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那么应该通过真正抵消存货而非替代性的长期股权投资来实现抵消虚增资产的目的。所以,只需要再做C笔分录,就可以把抵消的长期股权投资恢复,并抵消真正虚增的存货部分。而对于虚增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由于联营、合营企业的报表仍然不并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而只有继续以投资收益的抵消来替代,所以不用考虑恢复已抵消投资收益的问题。
      (二)顺流交易的实例分析解读
        【例2】甲企业持有乙企业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企业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7年,甲企业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至2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企业20×7年净利润为2 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1.先假定甲企业没有其他子公司,无需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步,先不考虑内部未实现损益,进行正常处理:
       a:借:长期股权投资400万
              贷:投资权益400万
       第二步,根据准则规定,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b:借:投资收益8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
       对于这两步会计处理,也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首先,也先行解释为什么只是按照20%进行抵消而不是全额抵消?在此例中,甲企业取得的净利润400万中有20%属于甲企业赚取的乙企业中甲企业自己所投入的钱。也即,甲企业通过高价把存货卖给乙企业(这个“高价”也是指相对于存货的成本600而言),赚取了400万利润,而由于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股东之一(持股20%),乙企业多出的400万当中有80万是由甲企业自己负担的,也即意味着其中80万利润在本质上是甲自己多付出了钱而获得的,是甲企业自己赚取自己的钱,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润,只是资产的内部转移。所以在顺流交易中甲企业应当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抵消对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甲企业的份额。而其他320万是甲企业赚取的乙企业中属于其他股东的利润,可以确认,不应该抵消。
       其次,说明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分录的意义。我们在前面述及逆流交易时已经引入“单行合并”的概念,在此不赘述。因此,我们依旧可以进行如下理解:
       在此例中,我们也需要把甲企业与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观察。可以发现,在此项交易中,整体企业利润虚增80万,根据单行合并要求,甲企业只能把投资收益调减80万。另一方面,整体企业中存货的价值虚增了80万,根据单行合并要求,也只能通过抵消长期股权投资80万来反映整体资产的虚增。经过抵消内部未实现损益后,甲企业资产增加金额为320万,利润也只增加了320万,都没有出现虚增。从本质看,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80万,正是乙存货虚增部分金额80万;抵减的投资收益80万也恰是甲企业利润虚增部分。
       2.如果甲企业有其他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对甲企业个别报表进行上述处理后,如果甲企业有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c:借:营业收入200万(1 000万元×20%)
              贷:营业成本120万(600万元×20%)
                     投资收益80万(400万元×20%)
       对于这笔会计分录,也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由于此时甲企业有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那么在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甲企业会编制相应的抵消分录来抵消内部交易。此时,可以把对于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所有抵消分录放在期末统一进行处理,在发生时暂不抵消。即先不考虑内部未实现损益,进行正常处理:
       d: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0万(2000×20%)
             贷:投资收益400万(2000×20%)
       同样,因为甲企业必须跟其子公司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再把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用来与联营、合营企业来编制新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以反映整个实体真实的资产、利润等情况。那么同理,为了使得对外报出的“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具有内在一致性,就要求把由于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所导致的利润虚增80万部分就按照抵消“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进行处理,对于乙企业虚增存货80万部分,就按照存货进行抵消:
       e:借:营业收入200万(1000×20%)
              贷:营业成本120万(600×20%)
                    存货80万(400×20%)
        同样的问题出现了。如前所述,联营、合营企业并未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联营、合营企业的相关项目也没有办法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上直接进行反映,而甲企业由于其进入了“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甲企业的报表项目可以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上进行反映。那么,对于e笔分录,由于利润的虚增部分在甲企业财务报表中,也就体现在了“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进行抵消。而对于乙企业虚增的存货,由于其未能体现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依然只能继续按照单行合并的要求,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来代替(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在经济业务本质上,确实应该抵消存货):
       f:借:营业收入200万(1000×20%)
              贷:营业成本120万(600×20%)
       长期股权投资80万(400×20%)
       此时,把d笔分录与f笔分录合并可得:
       g:借:长期股权投资320万
                 营业收入200万
               贷:投资收益400万
                      营业成本120万
       从最终的合并分录g发现,通过增加投资收益使得利润增加400万,通过抵减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使利润又减少了80万,最终使得利润项目增加320万,由于最终长期股权投资增加320万,那么最终资产也只增加320万。与前述假如甲企业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一致,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了真实情况。
       根据前已论及的处理原则:为了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我们必须考虑形式上的影响。同逆流交易部分的分析,此时再采取第二种假定前提进行处理,编制分录的科目和金额会受到第一种假定前提下a、b笔分录的科目和金额的影响,我们必须考虑到之前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再编制抵消分录,以使按照第二种假定前提编制的分录,其最终对实体的财务报表中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是320万,而不会与第一种假定前提的处理产生差异(即实质上独立)。
       下面也继续通过分录进行说明:
        在甲企业正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前面所述,通过d、f笔分录就可得到最终分录g,而此处前提为甲已经做了一笔:
        借:长期股权投资320万[(2000-400)×20%]
             贷:投资收益320万[(2000-400)×20%]
       从形式上看,这笔分录和最终分录g只差c笔分录,调整c笔分录后,就实现了保证实质独立的目的。
       但是,我们仍需要从实际意义上说明c笔分录。同理,我们发现,在a、b笔分录中甲已经通过把投资收益抵消80,实现了抵消虚增利润的目的,而其实,甲企业账面上真正虚增的是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当时抵消投资收益是由于甲企业也不用进行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进而编制抵消分录,而不得已采取的替代性措施),此时,既然甲企业已经需要对外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需要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抵消分录,并且虚增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在甲企业报表上,能够进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那么应该通过真正抵消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而非替代性的投资收益来实现抵消虚增利润的目的。所以,只需要再做c笔分录,就可以把抵消的投资收益恢复,并抵消虚增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部分。而对于虚增的存货,由于联营、合营企业的报表仍然不并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仍只有继续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抵消来替代,所以不用考虑恢复已抵消长期股权投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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