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
50元
1万元至10万元
标的数×0.025-20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标的数×0.02+300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标的数×0.015+130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标的数×0.01+380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标的数×0.009+480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标的数×0.008+68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标的数×0.007+11800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标的数×0.006+21800
2非财产案件离婚案件300元
(1)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 超过20万元的,标的数×0.005-700。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500元
(1)如果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超过5万元至10万元,超出部分×0.0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005。
其他非财产案件100元每件交纳50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3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4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5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案件申请费
1财产保全费
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保全标的额1000元以下
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标的数×0.01+20
超过10万元以上
标的数×0.005+520
2申请支付令
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3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4申请执行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元(诉讼费收费办法中规定每件50至500元)
不超过1万元
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标的数×0.015-10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标的数×0.01+24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标的数×0.005+27400
超过1000万元
标的数×0.001+67400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受理费;
(二)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受理费。
不用交纳诉讼费
(一)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