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刑辩律师知之甚少的五大辩护形态


编者按:专业刑辩律师、做过刑事案件的律师多少都知道,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如果问到上述律师,刑事辩护的方式(或者说形态)有哪些,估计大多会不加思索地脱口而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实际上,这只是粗略地划分。殊不知,喜欢和律师交朋友、在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领域造诣非凡的陈瑞华教授结合自身对我国刑事辩护实务的观察与研究,对刑事辩护细致而全面地划分出五种辩护形态,让人受益匪浅。



文章节选自图书《刑事辩护的理念》(有删节),原标题“刑事辩护的五形态分类法”,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陈瑞华——根据辩护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律师界将刑事辩护划分为五种形态: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


一、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我国律师普遍高度重视的辩护形态。曾几何时,通过对公诉方的指控作出彻底的否定,并说服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这通常被视为律师辩护大获全胜的标志。无罪辩护经常被视为“刑事辩护皇冠上最亮丽的一颗明珠”,也是体现律师辩护最高专业水准的辩护形态。


根据律师运用的辩护方法和手段,无罪辩护可分为实体上的无罪辩护与证据上的无罪辩护这两个基本类型。前者是指被告方根据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或法定的无罪抗辩事由,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指控罪名的辩护活动。如被告方根据刑法所确立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但书”“豁免”等条款,来论证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活动。后者是指被告方综合全案证据情况论证公诉方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辩护活动。通过这种辩护活动,被告方既可能挑战公诉方证据的证明力或证据能力,也可能说明公诉方的证据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证明标准,裁判者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存在合理的怀疑。


二、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建立在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不持异议的基础上,通过提出若干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来论证应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裁决。从所使用的辩护手段来看,辩护律师主要是通过提出并论证特定的量刑情节,来论证被告人具有可被宽大处理的量刑理由。这些量刑理由既有面向过去的量刑事由,如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改表现、事出有因、对社会作出过较大贡献等,也有面向未来的量刑事由,如具有帮教条件、可以回归社会、具有矫正可能性等。通过论证被告人具备这些量刑事由,辩护律师可以在量刑情节与量刑辩护意见之间建立起合理的联系,并为说服法院作出宽大的量刑处理奠定基础。


三、罪轻辩护


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某一较重的罪名而构成另一较轻罪名的辩护,被称为“罪轻辩护”。罪轻辩护与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一辩护形态建立在辩护律师认定公诉方指控罪名不成立的基础上,因此包含了对较重罪名的无罪辩护活动。其次,罪轻辩护包含着“先破后立”的论证过程,辩护律师需要论证被告人构成另一较轻的罪名。再次,这种罪轻辩护的目标并不是说服法院作出无罪的裁决,而是说服法院将重罪改为轻罪。相对于较重罪名而言,较轻的罪名本身在量刑幅度上就轻于较重罪名,甚至还有可能适用较为宽大的刑罚种类。因此,通过这种将重罪改为轻罪的辩护活动,辩护律师最终可以说服法院降低量刑的幅度,或者适用较为宽大的量刑种类。


当然,罪轻辩护有时也会引起一些争议。从外观上看,这种辩护容易给人产生律师“摇身变成公诉人”的印象,因为另一个较轻的罪名并不是检察官提出的,而是辩护律师建议法院判处的,律师确实是这个新罪名的倡导者。有时候,就连被告人或其近亲属本身,也可能对律师的这种辩护策略产生抵触情绪,并因此对辩护律师的忠诚度产生怀疑。但是,律师只要坚持两条职业底线,就可以对上述争议给予成功的化解。首先,律师必须在推翻原罪名的前提下提出一个较轻的新罪名,并且该罪名要与原有罪名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其次,律师的罪轻辩护思路要征得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同意,为此需要履行告知、提醒、说服、协商、讨论的义务,取得后者的支持和理解。


四、程序性辩护


凡是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据所提出的主张和申请,都可以被归入程序性辩护的范畴。根据所追求的辩护目标的不同,程序性辩护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程序性辩护是指一切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所进行的程序抗辩活动。如申请回避、申请变更管辖、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取某一证据材料、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等。狭义的程序性辩护则是指以说服法院实施程序性制裁为目的的辩护活动。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之下:一是针对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侦查行为,申请司法机关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并说服其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二是针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说服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决。


五、证据辩护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一定意义上讲,律师无论从事怎样的辩护活动,只要涉及事实认定的问题,就都不可避免地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但在很多律师看来,证据辩护却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辩护形态。


所谓证据辩护,是指根据证据规则对单个证据能否转化为定案根据以及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所做的辩护活动。从所追求的诉讼目标来看,证据辩护所要追求的无非是两方面的效果:一是控方证据不能转化为定案的根据,二是裁判者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前者可以称为针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辩护,后者则可称为针对证明标准的证据辩护。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论刑事辩护的理论分类
前法官揭秘:什么样的刑辩策略法官更愿意采纳
庭前会议制度下辩护律师大有可为
刑事辩护科学分类之规律
陈瑞华:论量刑辩护
侯爱文 :我的有效辩护之道,让辩护绽放人格的光芒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