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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入纳税四大疑问

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非法收入早就被纳入课税范围,承受与合法所得同样的税收负担。在我国,大多数人认为。“凡列入征税对象的物件或事物,都意味着国家承认了它们的合法性。那些非法收入,如走私、贪污、盗窃、抢劫、赌博、诈骗等等所得,则应加以没收或取缔,不应列为征税对象。”

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支持,加之非法收入的标准相对模糊,税务机关实际上无法判断所得的合法与否,只能根据申报或稽查的资料一体征收。即便非法收入事后被收缴,没收或采取了其他的制裁措施,原来已征的税款也缺乏相应的处理机制。

实际上,非法收入课税根本就不是一个新话题。近年来,南京和广州等地先后对“三陪服务人员”征税,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深入地报道,由此引发了众多学者、专业人士、从业人员对此话题的高度关注。

赞成者认为,“应税所得与合法性之问没有必然的联系,合法性对应税所得只具有道德意义。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征税时不需要考虑收益的来源是否合法。”反对者则认为,“非法收入征税不但不能解决税收流失、税负公平等问题,更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相悖!”

罚没能够替代课税?

什么是非法收入?很简单,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收入就是非法收入。

传统观念认为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罚款等方式解决,不应对其课税,否则就等于承认其“收入合法化”。但事实上,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非法收入都会被没收,也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被罚款。

从民法上说,当纳税人违反合同时,除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外,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还是可以被纳税人保有;又如,在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不申请撤销,纳税人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因欺诈所带来的所得也可以合法保有。

在行政法中,尽管没收制裁适用的几率较大,但也非所有的非法收入都能被没收。例如,对于占道经营,或在企业办理登记手续之前的经营,就未必需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能只会责令停止经营。或要求补办手续,并处以一定的罚款而已。

对于触犯刑律的行为,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所得要么退还受害人,要么没收,不容许犯罪行为人保留相关的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见得每件罪案都能得以侦破。即便顺利侦破,其间也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事实上,犯罪行为人在此期间内仍在占有和使用犯罪所得。如果犯罪所得已被挥霍一空,退还或追缴还有什么意义?

有财税专家、税法专家提议:“罚没可以替代课税,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但从上述角度来看,罚没这种事后处罚制度,显然难以对很大部分的非法收入进行处罚!

课税就能使税负公平?

无论是民事违法,还是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所获收入,违法者之所以愿意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大都是因为通过违法手段更容易获取暴利。违法行为的情节越严重,相关收入就越可观,也就是说该项收入有能力承担更高的税负。但事实并非如此。因此,即便是持反对论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非法收入没有课税义务会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我国税法一直遵循“量能课税原则”,这实际上是为了调节税收的横向和纵向的公平问题。但是,如果仅对合法收入课税,是否可以理解为对“量能课税原则”的违背呢?

既然非法收入的税负能力远远高过合法所得,就更应该负担相应的税款。如果不对非法收入课税,直接后果就是,合法经营者遭受了不公平待遇……按此逻辑,合法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而非法经营者则不需要纳税。从纳税人的感受来说,这是否表明国家鼓励非法经营?从社会范围来看,这种现状也确实容易淡化“主动申报纳税”这一观念。

2005年8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传来消息称,税收基本法起草研讨会已把“实质课税”(只针对收入课税,而不管来源是否合法)这一原则提上议程。按此原则,只要是收入,无论是非法还是合法,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课税要件就必须对其课税。

虽然税收公平问题,不能简单依靠对非法收入征税来解决,但这至少给合法经营的纳税人传递了一种公平的信息。因此,在具体的征税过程中,只要有相应的收入、财产或者所得。税务机关就应该行使征税权,无须考虑其来源的合法与否。

课税与道德相悖?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学说强调应税所得的合法性,无论是税收理论界、或是社会公众,都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化的结论,即对非法收入不能课税,一旦对非法收入课税,就会与道德的要求发生冲突。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正义性。

然而,对非法收入课税在客观上体现的是一种惩罚和谴责,这本应为道德所赞许的举动,怎竟会认为是有悖于道德?

事实上,对非法收入究竟采用税收的方式进行调节,还是采用罚没措施进行调节,这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道德问题。如果其与道德发生联系,最多只是体现在税收公平的问题上。结论就是一一只有对非法收入课税,才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

有人认为,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对此关注和质疑,并非因无法接受对非法收入课税,而是担心征税会使非法行为合法化,发生纵容违法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的结果……如能消除这种担心,从道德角度上说,对非法收入课税支持率肯定会直线飙升。

实际上,税法的评价标准独立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之外。违法收入即便已被课税,也不妨碍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该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因此,征税的过程根本就不涉及对税收客体合法性的评价。而导致这种疑虑的原因,正如刘剑文教授所讲,“是因为我国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以及现今媒体的宣传。其实,只要推翻‘合法方课税、课税即合法'的思维定式,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实质课税”前的疑问

近年来,经济发展使得许多利欲熏心之徒绞尽脑汁从事违法活动,聚敛了大量不义之财。那税务部门对此类非法收入征不征税呢?

假使征税,就可增加大量的财政收入,又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税负不公等一系列问题;再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更能给予违法者较大的威慑力一一因为他们不纳税,就意味着在刑律上将被增加一条偷税漏税罪!

假使不征税,从理论上讲,税务部门就应该在征税前对其“验明正身”,认定其合法性,合法就征,不合法则应该由司法机关来查处,而不该以“无义务”,“假定合法”等理由来推诿!否则,又怎能体现“依法行政”、“依法征税”呢!

再者,假使不征税,其中对非法收入已征了税的那部分税款,就应该退还。但怎样退呢?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非法收入应该纳税吗?该如何去征纳?相信这个问题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终将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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