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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业务的税务处理

苗圃的业务开展分几种情况,涉及税种情况如下:

1. 对于拥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外承接绿化工程后,先用自己基地的自产树苗和花卉进行栽种,不足苗木部分再从外部购进加以补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该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绿化工程费一并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即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外购部分需缴纳营业税,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2.销售花卉苗木并提供后续管护服务

园林企业销售花卉苗木后,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给购买方提供后续管护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收增值税。

3. 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绿化工程

对于规模较小、没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承建园林绿化工程时,需要全部从外购进苗木。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将外购苗木款与施工劳务费一并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 不销售花卉苗木仅提供花木管护服务

有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市政部门由于没有专门园林人员进行花木的养护,在自行采购花卉和苗木后,与园林绿化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花木管护服务合同。由园林公司提供人员、技术,为花木、园林提供日常浇水、施肥以及零星枯死苗木补种等管护服务。对管护劳务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列出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劳务是免征营业税,对其他服务劳务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但对各项管护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享受免税、减税。

5.花卉、盆栽租赁服务

花卉、盆栽租赁服务园林公司将自己的花卉、盆栽等植物一定时期内提供给客户使用,并提供上门更换、修剪和管理等。对此类租赁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租赁发票,按“服务业—租赁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

6、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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