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870号 ),决定自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在全国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其实,魏则西事件发生后,国家卫计委很快就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立即自查和清理医疗机构违规或变相出租科室、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以及查处虚假医疗广告。
包括上海、贵州、甘肃、海南、重庆等省份也很快就展开了相关自查、清理的部署工作。但从《通知》来看,此前的清查或不彻底、也未能达到让国家满意的效果。由此,催生了此次为期长达一年的全国性大检查。
虽然此次检查的直接对象是医疗机构和医院人员,但医药、医疗并不分家,检查或将直接主动不少业内企业的利益。
此次检查将分为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和卫计委(局)重点抽查两阶段进行,分别为期3个月和9个月。
其中,自查针对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全覆盖。抽查的比例是一级医院(含未定级)、门诊部全覆盖,二级、三级医院不低于50%,诊所不低于20%。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计委2016-08-10
国卫办监督函〔2016〕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
近年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和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医疗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但是,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然存在,近期媒体相继曝光了多起医疗服务领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影响恶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定于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在全国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创新监督执法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现阶段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自查,认真落实整改(2016年8-10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以及依法执业承诺书(各省统一制订模板)报送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医疗机构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下同)。
(二)重点抽查,依法严肃查处(2016年11月-2017年7月)。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自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突出重点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1、二级、三级医院(含妇幼保健机构,下同)。重点检查:
*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
*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是否开展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2、一级医院(含未定级)、门诊部和诊所。重点检查:
*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文书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按公示标准收费
*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
3、干细胞临床应用。
*一是对已经按规定备案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备案项目范围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以及是否存在擅自将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直接进入临床应用。
*二是对未经备案的医疗机构,以投诉举报和医疗广告为线索,严肃查处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行为。
各省(区、市)要按照一级医院(含未定级)、门诊部全面覆盖,二级、三级医院不低于50%,诊所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已经备案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要全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各地要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投诉举报集中、既往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作为抽查的重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医疗机构全面自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省级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辖区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自查和整改不认真、监管责任不落实、案件查处不到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依法执业情况自查和整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结合辖区实际,创新监督检查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探索采取“双随机”、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线索,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实名举报要及时反馈,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音。发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到位,决不可有案不查,包庇纵容。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密切协调配合。各地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挂钩,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对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医疗广告、医疗服务价格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通报或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加强与媒体的沟通,积极宣传有关工作进展,公开曝光典型案件,查处大案要案时可邀请媒体跟踪报道,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密切关注近期相关舆情变化,认真梳理和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专项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地于2016年11月15日之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书面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2017年8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附件3-6)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
附件:1.二级、三级医院监督检查表.doc
2.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监督检查表.doc
3.二级、三级医院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4.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5.案件查处汇总表.doc
6.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附: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监督检查表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监督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类别 一级医院(含未定级)□ 门诊部□ 诊所□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机构 资质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 | 是□ 否□ | ||
3.实际执业地点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 | 是□ 否□ | ||
4.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与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 是□ 否□ | ||
5.是否在登记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 是□ 否□ | ||
6.是否出租承包科室 | 是□ 否□ | ||
医务 人员 | 医务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开展诊疗活动 | 抽查医师 人, 资质合格 人 | 每家抽查20人。不足者,全查 |
抽查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人, 资质合格 人 | |||
医学 文书 | 是否发现虚假检验、检查报告等 | 是□ 否□ | |
名称使用及医疗服务收费公示 | 1.医疗机构挂牌、使用、宣传的名称与登记名称是否一致 | 是□ 否□ | |
2.是否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是□ 否□ | ||
3.是否按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 | 抽查收费凭据 份,符合 份 | ||
医疗 美容 | 1.使用的药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是□ 否□ | |
2.诊疗记录是否完整 | 是□ 否□ | ||
3.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是否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 是□ 否□ | ||
4.是否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技术 | 是□ 否□ | ||
妇科及母婴保健技术 | 1.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 | 是□ 否□ | |
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是□ 否□ | ||
3.是否按照登记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 是□ 否□ | ||
4.是否超范围开展不孕症诊疗 | 是□ 否□ | ||
5.是否违规开展无痛人流等母婴保健技术 | 是□ 否□ | ||
泌尿外科及性病诊疗 | 1.是否违规开展泌尿外科手术 | 是□ 否□ | |
2.是否超范围开展性病诊疗 | 是□ 否□ |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 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滴注活动的,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 是□ 否□ | |
麻醉 管理 | 1.是否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 | 是□ 否□ | |
2.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师是否经过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 是□ 否□ | ||
其他 | 1.本次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是否通报或移送工商部门 | 是□ 否□ 未发现□ | |
2.本次检查中发现涉嫌违规收费的是否通报或移送物价部门 | 是□ 否□ 未发现□ | ||
3.本次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涉嫌违法生产、使用假冒伪劣药品的是否通报或移送药监部门 | 是□ 否□ 未发现□ | ||
4.本次检查中发现涉嫌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否通报或移送司法机关 | 是□ 否□ 未发现□ | ||
5.本次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内宣传的医师、诊疗科目、诊疗技术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是否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整改 | 是□ 否□ 未发现□ | ||
6.本次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雇佣医托行为的,是否纳入本辖区内校验管理和不良记分管理 | 是□ 否□ 未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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