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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未约定利息 出借人能否主张利息?

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

黄阳与石伟是远房亲戚。2014年10月,黄阳向石伟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石伟伍万圆整”,黄阳在借条上签了名,但借条上未载明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2015年5月起,石伟要求黄阳还款,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黄阳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其起诉之日止。

黄阳辩称,借款属实,但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且自己在借款后也一直未支付过利息,因此石伟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分析】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双方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原告石伟要求被告黄阳支付借款后至起诉前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注意:不支持黄阳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石伟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付利息。但对于石伟要求借款人黄阳支付自出借人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应当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对借款利息解读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约定不明确,法院酌情判定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没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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