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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市头条】齐齐哈尔最新55条便民政策,赶紧转发收藏!





4月5日起,市公安局集中推出55条便民利企措施,内容主要涉及户籍、治安、出入境、消防、交通、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经保、执法服务、110报警等9个方面,为鹤城百姓提供便利服务——


便民利企55条措施共有九项内容,其中亮点包括:能当天办结的不过夜,临时身份证立等可取,出国(境)证件就近办理,对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措施。

  一、户籍管理



第一条:放宽务工人员落户条件。在城镇务工,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条:放宽投资落户条件。在城镇投资经商,凭营业执照,可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条:放宽购房落户条件。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暂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放宽学生落户条件。在城镇享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凭学校证明和学籍档案,可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下放疑难户口审批权限。居民在办理无户口、补录户口、更改年龄、民族等疑难户口时,由辖区派出所受理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的,上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核,并由县(市)区公安局主管户政的局长签字审批,不再上报市局户政支队审批。审批时限由13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第六条:下放公务员录用落户权限。被我市招聘录用的户籍地为外地市的公务员,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直接到现居住地所在公安分局户政大队办理,不再上报市局户政支队审批。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当场办理。


第七条:下放家属随军落户权限。凭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批准的随军报告表、部队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结婚证、现居住地证明、随军落户人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直接到现居住地公安分局户政大队办理,不再上报市局户政支队审批。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简化为当场办理。


第八条:网上流转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居民要求出具历史人口信息证明,由查询人到市公安局查询,简化为就近由被查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内勤受理。市公安局将查询结果通过网络传给派出所,提供给群众。


第九条:取消临时身份证申领表,制证立等可取。已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需要办理临时身份证时,不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申领表,本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治安)大队即可办理。办理时限由当日制当日取简化为立等可取。


第十条:开通临时身份证异地办理业务。户籍在我市已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常住人口,在我市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管理系统中进行过实住登记的,本人到实住地户籍派出所开具实际居住证明,由辖区外勤签字后,到实住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治安)大队办理。


第十一条:急需使用指纹身份证可委托他人代领。对居住在外地的我市居民,在办理指纹身份证时未填写委托他人代领委托书的,因本人急需用证,又无法从外地回齐领取证件的,可委托他人到派出所填写领取指纹身份证告知单,并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领取。


 二、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下放边境通行证办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网上办理权限,由市局治安支队调整下放到县区公安机关。届时,群众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办理。


三、出入境管理



第十三条:新增办证地点。在市政府6号楼原户政大厅成立出入境第二接待大厅,在龙沙区医疗纠纷调解大厅、铁锋区政务中心、建华区北大街派出所办公楼西侧设立出入境分窗口,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简化办证程序。4月1日起,齐齐哈尔市户籍居民,可以在全市任何一个出入境办证网点办理港澳通行证、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出国(境)证件。


第十五条:下放二次签注制证权。先行在拜泉县和富拉尔基区下放二次签注制证权,以后将在全市逐步推广。


 四、消防管理



第十六条: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时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特殊建设工程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减少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比例。依法实施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比例,由“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95%、其他建设工程90%”下调至“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40%、其他建设工程10%”。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十八条:下放部分审批项目到消防大队。将国家机关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幼儿园、加油加气站、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等审核验收项目、其他所有备案抽查项目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审批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下放至属地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


第十九条:由派出所依法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交由属地派出所实施办理,依法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条:简化部分受理申报审批项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装修、结构功能简图或示意图、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简图以及材料防火性能清单等形式;1998年以后建设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依法申办消防审批时,建设单位无需提供原建筑的消防合法性文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对暂时不能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优先对其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如审查合格,待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在3日内做出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优化消防窗口受理模式。建立各级受理窗口之间的联络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办事群众在任一消防窗口提出受理申请。如不符合本级审批权限要求,由该窗口受理人员负责向其申报项目相对应的消防窗口通告,并移交受理资料。


第二十二条:推行重点产业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主动作为、窗口前移,从重点推进产业项目的立项开始,全程跟踪服务,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并派专员参与项目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全过程。为企业优化设计方案,节约建设投资,定期深入施工现场服务指导,跟踪消防设计文件的落实、隐蔽工程的施工等情况,确保工程消防安全质量。


第二十三条:提供消防技术支撑。成立在建工程服务小组,对在建工地施工期间火灾预防进行指导;成立中小企业服务小组,帮助其办理消防行政审批相关事宜;成立重大隐患单位服务小组,协助科学合理地制定整改方案,指导单位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消防安全。为单位、个人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做到事前提醒,帮助提高排查隐患能力;事中指导,帮助提高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改变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单纯依靠行政处罚的工作模式。


第二十四条:实施灵活多样的监督检查方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前3至5天以《预约式消防监督检查告知单》或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告知拟检查对象将对其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在接到拟检查对象回复后再进行检查;限期整改到期前3至5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责任单位、个人发放《隐患整改到期提醒告知单》,提醒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对火灾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整改期限。


第二十五条:推广“互联网 手机平台”的消防管理模式,全面推进执法公开。广泛推广“消防电信E网”和“网格化管理”APP软件的应用,实现以“互联网 手机平台”为基础的消防安全管理新形态。利用互联网“消防行政办事大厅”公告消防监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以及监督渠道。


五、交通管理



第二十六条:全力维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完善和更新临街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设置安全通道,增设交通信号灯,确保交通设施齐全有效;高峰期间派驻交警,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保障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


第二十七条:开通网络平台和查询电话。在互联网开通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hl122.gov.cn),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相关业务;开通《齐齐哈尔道路安全信息网在线解答电子信箱》,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在市局公安指挥中心增设两部交通违法非现场查询电话(2488841、2339150),便于群众了解机动车交通违法情况。


第二十八条:下放非现场处理业务。为了便民,在七区九县(市)交警大队增设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理窗口,辖区群众可就近办理机动车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理业务;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两台ATM自助缴款机,便于群众办理交通违法处罚缴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适时发布交管工作信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介,适时发布交管工作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交通安全隐患及排查整治情况,提醒群众安全出行。


第三十条: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对不可解体超大物件的运输,辖区交警大队派出警力提供护送、引导服务。


第三十一条:为紧急车辆提供帮助。遇有运送急患、重症等危及人员生命需要抢救的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予以先行放行,必要时由警车护送,就近及沿线交警为其开辟紧急绿色通道。


第三十二条:规范“电子测速”标准。限定测速区域,设立明显警示牌。对设置的“电子测速”和电子监控抓拍系统的具体地点,通过媒体、网络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简化办理非机动车业务。采取“一站式”办公,当场受理,当场办结;对首次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实行免费;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实行电话预约,尤其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因行动不便、无法到窗口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实行上门服务。


第三十四条:下放小型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业务。在七区车管分所继续办理“五小车辆”业务和驾驶证相关业务基础上,将小型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业务下放到北三区和富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6个区车管分所,年底前碾子山车管分所也将开通此项业务。


第三十五条:为民生工程车辆提供便利。涉及水、电、气、热等民生方面因紧急抢险作业需要的工程车辆,发生显著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予以先行放行。


第三十六条:开辟鲜活物资运输车辆绿色通道。对运输鲜活物资或农副产品的车辆及外埠为我市企业运送物资的车辆,发生不存在安全隐患及安全驾驶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时,予以先行放行,必要时提供警车引路服务。


第三十七条:简化轻微事故办理程序。对2000元以下财产损失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双方可以到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


第三十八条:下放开具证明权限。将开具三年无一般死亡以上交通事故证明的权限由市交警支队下放到各县(市)区交警大队,机动车驾驶人可直接到各辖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理。


六、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适时开展延时服务。针对车驾管业务量大或者特殊事项紧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延长服务时间,为群众将当日未办结业务办理完毕,工作人员方可下班。


第四十条:灵活调整窗口服务功能。根据当日办理各类业务数量,灵活调整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二手车转移登记、驾驶证补换领等业务窗口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一条:开展检车延时服务。检测科由原周六上午进行半天检车,变更为周六全天检车。


第四十二条:开展考试延时服务。考试科在双休日正常开展驾驶人考试工作。


第四十三条:开通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我市测试完成并开通了16项业务,其中机动车业务6项,分别是补领机动车行驶证、换领机动车行驶证、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变更车主联系方式、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和检验预约;驾驶证业务10项,分别是驾驶人体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期满换领驾驶证、损毁换领驾驶证、超龄换领驾驶证、遗失补领驾驶证、延期换领驾驶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和变更驾驶证联系方式,为群众办理业务提供方便。


第四十四条:开展定期提醒服务。车管所利用交通信息网络平台、报刊等媒介,为群众定期开展驾驶证、机动车检验,违法记分等信息提醒服务。


第四十五条:逐步下放考试权限。在克东、拜泉、泰来、讷河、富区、昂区先行试点,进行科目一理论、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其他县区在年内陆续完成权力下放,解决群众就近考试问题。


第四十六条:推行自主预约考试业务。打破驾驶人培训学校对考生约考的限制,推行考生在互联网约考平台上自主约考,由考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


第四十七条:为重点企业办理批量业务。为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预约服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大型企事业、大型客货运输单位、招商引资行业的批量业务,采取约定时间,开辟绿色通道,指定窗口集中办理。


第四十八条:开展上门服务业务。对不需要上线检车,只需要外检民警查验的大批量业务,采取上门服务办理业务办法,为企事业单位节省时间、节省费用、保障安全。


七、经保管理



第四十九条:下放列管单位管理权限。为促进经济发展,将31家企业单位,由市局列管下放到属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列管。


第五十条:缩短建审验收时限。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金库等设施建审、验收,由4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将全市金融机构各营业网点新建的在行式ATM机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


八、执法服务



第五十二条:严格依法执行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制、政协委员通报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犯罪的案件,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法人涉嫌违法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依法慎用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立案、采取侦查措施实行向上级报告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及需要采取侦查措施时,要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九、110报警服务



第五十五条:规范110接处警服务。落实报警求助首接责任制、群众咨询一次告知制,健全服务标准,推行群众满意评价制度,每季度对报警群众进行电话回访,征求意见和建议。


信息来源:鹤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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