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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实连带责任之二

接上文就题目按照共同侵权与违约来分析:

首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在其中又分为:共同意思说(又称主观说)与共同行为说(又称客观说) 。主观说主张各行为人之间应有共同通谋,或曰共同故意,方构成共同加害。而客观说主张各行为人不法行为共同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纵使行为人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或共同认识,只要有共同过失亦可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或者主张各行为人只要在事实上有同一损害后果发生,毋需任何故意或过失亦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根据题干所述“因此乙方与丙方共同协商,以甲公司未支付该货款为由要求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丙公司,货到支付运费3200元。”分析乙丙的行为既有共同同谋又产生了共同的损害结果。因此乙丙的共同侵权应该是当之无愧的。

那么丁呢,根据客观说,其虽无同谋甚至有点被欺骗的感觉,但是,最终的行为却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其是否也应该是共同侵权人之一呢?

按共同行为说,其理论出发点为充分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即当各加害人经济力量、负担能力不一致时,用连带责任增加对被害人补偿的机率。其注重的是损害行为的共同性,而扩大了基于主观过错推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另一方面,刑事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惩罚对象,但民事责任实际上侧重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所以,不管加害人之间是否有共同故意或认识,只要其行为具有客观的共同性,就应使其负连带责任。但共同行为说的缺憾在于,当数个行为人之间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而彼此之间并无通谋和共同认识,而损害结果又可分时,此时如果让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加重了侵权人的注意义务的负担,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依据上述观点而言,如果认定丁为共同侵权人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话,丁承担的责任显然过大,违背了公平原因,也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那么丁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呢?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题目中“甲方向乙方购买家电100台,付款提货后交丁公司运输,约定货到付运费3200元。”而丁并未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丁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乙丙应当承担因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丁应承担违约责任。此为本题一种分析结果。其他我们下回再说。也欢迎大家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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