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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冀南新区经发局、经开区创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适应新时代科普工作需求,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我们修订了《邯郸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科技       

              2023829    

邯郸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及《邯郸市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基地,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第三条 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

(一)市科技局负责科普基地申报、评审、检查评价与管理工作,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二)各)、冀南新区经开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科普基地申请、检查和评价工作的初审与推荐,协助市科技局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申报范围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为科普基地:
  (一)场馆类:是指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天文馆、标本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  

(二)非场馆类:是指依托各类科技特色资源建立的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和科技工作的场地,以及新兴的科普服务领域或为科普创新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机构。包括:科研机构、科学观测探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型企业、生产现场、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地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科普出版机构、科普信息化开发运营机构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突出的科普业绩,有专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有显著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示范、带动及辐射作用

(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四)具有明确的科普主题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器材、设施、经费、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具备持续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

)自愿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六条 科普基地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不同类别的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

1.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

2.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

3.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

4.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不少于5000人次。

(二)非场馆类

1.科研机构、科学观测探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地质公园等要有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展牌、演示设施设备等

3.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60/,定期开展各类科普宣传活动

4.科普服务机构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专业人员、固定的栏目或版面,开展经常性的线上线下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10场次

四、申报与评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通过“邯郸市科技局综合网上填报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时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邯郸市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3.近两年科普工作计划、总结

4.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5.单位相关资质证明、人员资质、学历证明、科普场地和设施等相关材料;

6.其它能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所辖单位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驻邯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可直接报市科技局。

评审程序

(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会议评审。

(二)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布,纳入市级管理序列,颁发邯郸市科普基地牌匾或证书

五、主要职责

科普基地要通过科普展览、科技演示、科普讲座、科技传播等形式,大力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接待制度、联系人员等信息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科普基地每年应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期间,积极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要建立科普基地档案,对科普活动组织情况、科普媒体宣传、科普展示设备提升、接待公众情况、科普人才培养、科普方式方法创新等留存备案。

 科普基地发生迁址、重建、法人变更、承建单位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提前逐级向市科技局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科普基地要加强基础条件建设,不断对展出和活动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同时要积极推进科普示范基地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建设,不断拓展传播渠道,扩大社会影响,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科普基地每年度末要对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积极配合开展科普统计,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统计报表。

六、监督管理

科普基地实行“年度申报、集中评审、分类指导、严格管理、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接受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开展的重大科普活动要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备案,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总结评价机制,每年对科普基地进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保留其市科普基地资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 市科技局对纳入管理序列科普基地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科普示范基地和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市级管理序列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不能正常开展科普活动的;

(四)发生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不接受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七、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邯郸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邯科20212)自行废止。

《邯郸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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