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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金庸VS江南:同人作品算不算侵权?


近日,金庸与江南的“同人侵权案”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当中大量使用金庸武侠小说的经典人名,如乔峰、令狐冲等。金庸认为此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侵权。

 

同人小说,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同人小说的创作已在网络发展已久,期间也有诸多争议,而对于本案,大家关注的焦点在于:江南的同人作品是否算侵权?当下观点有如下两种:

 

同人作品牟利,应认定侵权

 

1.金庸本人坚持侵权,他表示:“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他表示过,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等人物,每使用一次,周星驰都向他支付1万元费用。

 

2.北京好景常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CEO何常在认为,如果作品取材于原作者塑造的人物,出于写作者的个人爱好写作,没有问题;但出于商业化的目的,比如出版发行、影视拍摄等,就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毕竟这些人物都是原作者独创的。

 

仅为人名的使用,不应认定侵权

 

1.阿里文学总编辑周运认为,如果人物名字出自某部作品,但实际内容关联度不大,不应认定为侵权;但如果恶意歪曲原作者创造的知名人物形象,就应判定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2.很多网友认为,对此的不包容,对网络文化的发展与多元化或许是不利的。就目前而言,大家看到的仅仅是人名出现在了小说中,并没有多少内容抄袭金庸的小说。

 

 

你认为本案中江南的同人作品侵权了吗?

 

 

 

 

 

实习编辑/卢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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