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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很美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对海淘影响几何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一、古有丝绸之路,今有“海淘”服务


知乎里有个话题叫“海淘是一种怎样的体验?”网友海淘帝给出了这样一段话:


他们哭爹喊娘买的2双阿迪耐克,我一半的价格买了两双。他们开始穿NB,我打工15天换上了redwing(红翼)。他们嫉妒我,崇拜我,认为我是富二代,……。好友问我什么情况,我说:“我只是翻了那座愚民的墙而已”。而现如今,随着电商平台的不断发展,更是连墙都不用翻,笼络了更多的“海淘一族”。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海淘”市场之一,预计2018年中国内陆“海淘”人数将增长到3600万人。然而一入海淘深似海,退货这一售后服务问题仍然困扰着无数海淘族们。

 

201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七日的起算点如何界定、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等。2016年9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扔出”了一个重磅---《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新《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对于海淘消费者而言,除了对征求意见稿积极提出意见之外,最关心的当然是《消法》中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权是否适用于“海淘”?有鉴于此,笔者便以现目前“海淘”购物模式为视角进行探讨分析。


二、“海淘”这块蛋糕有多大


随着我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出台,“海淘”行业站在了起飞的“风口”,迎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海淘”购物形式多种多样,有海外代购、自营B2C平台、国内直邮网站、导购/返利平台模式、海外直邮/转运网站、社区跟帖等模式。现目前对于消费者而言,主要通过如下三种模式:海外电商自营平台、国内自营海淘B2C平台以及海外代购。


第一块“蛋糕”——海外电商自营模式


诞生几年的海淘,在国内电商还未厮杀白热化时,消费者口中的“海淘”最基本模式是指直接登录海外购物网站,检索海外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个人信用卡号码或支付宝账号(为方便中国消费者,部分网站付款开通了支付宝通道),再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直邮或由转运公司代收货物的方式转寄回国。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的电商企业都将中国网购市场作为目标市场,比如亚马逊不仅在其美国网站上开通了部分商品直邮中国服务,目前还与国内的多个自贸区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中包括上海自贸区、厦门自贸区、广东自贸区等重要的沿海开放区域;再比如英国电商THEHUT旗下的多个电商平台,如Lookfantasts、Beauty Expert、HQ hair等也均提供支付宝付款通道,甚者可以直接以中文与客服联系沟通。虽然通过海外电商自营模式海淘会产生相对昂贵的物流运输费用,但是由于国外网站产品本身定价相对于国内而言会低将近10%到30%,遇到“黑色星期五”(“黑色星期五”是美国人一年中购物最疯狂的日子,好比中国的“双十一”)的折扣活动时,即使加上国际运费,有些商品的价格仍是国内的一半甚至更低,消费者通过国外网站进行购物仍然具有相当的价格优势。


第二块“蛋糕”——国内自营B2C模式


基于消费者对海外商品的旺盛需求,国内各大电商平台纷纷增加跨境电商业务,以B2C交易模式入局海淘市场。2014年,阿里上线了天猫国际,苏宁易购开启了海外购业务,美妆垂直网站聚美优品和特卖垂直网站唯品会也纷纷涉足,海淘垂直APP独角兽小红书也诞生于这一年。随后,京东的全球购业务也于2015年4月上线。一时间,超过20多家知名电商开始了跨境电商业务。现目前,国内跨境电商自营B2C模式按照商品品类上的区别可以划分为综合性自营B2C平台和垂直性自营B2C平台.一般而言,垂直电商平台的商品品类更加集中,大多都倾向一个大品类,如美妆、女装、箱包、母婴等,比如聚美的“极速免税店”就相对侧重于美妆,蜜芽跨境电商网站则侧重于母婴特卖;而综合电商平台的品类则非常开放,大多有3-5个以上的大品类。如果打个比方的话,垂直电商像男人,从不多逛,买完就走,绝不为“买”而“买买买”;而综合电商更像女人,购物以逛为主,相对没有明确的目的性。


第三块“蛋糕”——海外代购模式


海外代购,从狭义上讲,是指代购方根据国内消费者的要求在境外购买商品后,通过各种途径运送回国内,并向消费者收取一定报酬的购物模式。现目前网络海外代购主要有两种形式:(1)依托电商平台代购,现目前主要包括专营海外代购的电子商务购物网站和依附于大型购物网站的私人代购C2C网店,典型的代购平台如淘宝网的“全球购频道”,成立于2007年,淘宝全球购并不直接参与到采购、物流、仓储等海外商品的买卖流程中,而是由大大小小的个人卖家和商家入驻。(2)微信朋友圈代购,现目前主要更多采用C2C模式,在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通过一对一的交流,在线上完成交易,该交易模式并非传统意义的网络商品销售,更多的是借助媒体中介服务平台来达到商品销售。再者根据产品货源情况,海外代购模式还可细分为有现货的商品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


。现货代购就是代购方已从境外将商品买下,并实际取得商品的所有权,消费者可在代购方依托的电子商务网站上的网店进行现货商品的挑选、购买与支付,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全部完成于境内。而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是无实物的商品代购模式,代购方尚未从境外商家购得商品,是在实际未取得商品所有权情况下开展的代购行为。


三、反悔权制度对“海淘”影响几何


我国《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各国对于上述法律制度有不同的概念定义,我国学术界目前绝大部分将《消法》确定的该项制度称为“反悔权制度”,其所代表的重要意义是在符合法定或约定要件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在七天内“无因退货”。如上文所述,现目前消费者主要通过海外电商自营平台、国内自营海淘B2C平台以及海外代购这三种模式进行“海淘”,笔者针对这三种模式分别进行探讨分析。


(一)海外电商自营平台模式下,“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对其适用吗?


众所皆知,国内消费者通过海外电商自营平台直接进行“海淘”购物属于跨境消费,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这种交易行为实质上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关系。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一般的涉外合同,如果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有约定且其约定不违反中国法律则从其约定。而争议解决条款和法律适用的选择,背后却是交易双方优势地位的体现,“聪明”的海外电商自营平台在面对小额的消费个体时,无一例外皆在其电商平台法律政策中约定了对其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笔者浏览了现目前比较主流的海外电商平台(美淘、英淘、日淘、韩淘的海外电商平台)后,截取了英国电商THEHUT旗下的Lookfantasts电商平台以及美国最大的网络电子商务公司Amazon在其法律政策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约定。


Lookfantasts电商平台在适用条款和条件第18条中约定:网站的相关合同协议受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的约束并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只能通过英国法庭解决。


Amazon(美淘)电商平台在其法律政策中约定: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消费者通过使用亚马逊进行购物,就表示其同意适用联邦法律和华盛顿州的法律,与此产生的任何争议将只能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机构解决。


从各个海外电商平台的法律政策中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约定来看,一般情况下,我国消费者通过海外电商自营平台进行购物并不适用我国的《消法》,更遑论“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对其是否适用的问题了。看到这,国内消费者也许颇感失望,但其实不然。实际上,在我国对后悔权制度还缺乏必要理解与重视时,国外的后悔权制度已经发展得如火如荼,且已深入到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这当中,代表性的立法如英国1974年颁布,2006年修订的《消费信用法》以及2000年颁布的涉及远程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保护条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冷静期规则》以及《邮购或者电话购货规则》,以及欧盟于2011年11月22日颁布的《消费者权利指令》。

 

从各国立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几乎都建立了消费者反悔权机制,对消费者做出倾斜保护,甚者欧盟颁布的《消费者权利指令》中,消费者的反悔权期限更是长于我国《消法》规定的天数。实际上,笔者认为国内消费者通过海外电商自营平台模式进行“海淘”并不是无法实现“7天无理由退货”,更多是因“法外因素”不得不予以放弃。笔者浏览了网络上关于该方面的报道,看到的更多是因比如时差、语言因素、运费、货物运输存在折损风险等其他因素而放弃退货。其中一则报道如下,辽宁消费者陈某通过韩国电商淘网站购买了一双鞋和衣服,寄来后发现鞋子和衣服皆不适合,故申请退货。国外电商平台同意退货,但陈某在咨询邮费后发现,顺丰寄韩国首重120元,EMS首重则要220元,若陈某要退货的话须个人自行承担490元的运费,除此之外,还得担心回寄是否安全、过关是否顺利,会不会被税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二)国内自营B2C海淘平台下,“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对其适用吗?


“海淘热”的兴起,直接刺激了国内各大电商,天猫、苏宁、1号店、聚美等电商巨头纷纷加入海外购业务。目前,国内跨境电商自营平台的销售模式绝大部采取海外库存直销和国内保税区库存直销模式,如苏宁海外购平台70%以上的产品都是保税区备货。笔者认为,在直销模式下,国内自营B2C海淘平台就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除非商品属于《消法》规定不宜退货的四类商品或其它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否则也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但笔者在浏览了各个电商平台的退货政策后,发现虽同为跨境电商,但其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执行情况却各有不同,各家电商可退货的商品范围也不一致。比较明显的一点就是不同平台对于食品、美妆个护及母婴产品的是否归属“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畴存在一定分歧。以食品类商品为例,天猫和京东支持在剔除《消法》规定的“鲜活易腐”食品外的大多数商品,而苏宁、1号店和亚马逊则将所有食品类商品都列入不可“七天无理由退货”名单。


亚马逊的食品退换货政策,其中明确规定食品类商品,一旦签收,不予接受退换货


而对于《消法》规定的“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各家电商平台划定也有所不同。比如,1号店、苏宁、亚马逊等平台均分别扩大了商品排除范围,将药品、虚拟服务及一次性服务等归为“不适宜退货”的产品。而且由于经营者在网购交易中往往具有较为强势的市场地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大多只能默认各个平台制定的退货规定,致使消费者在行使“7天无理由退货”时,无法顺利或者轻松地完成退货。显而易见,上述做法极大地缩小了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变相改变了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条件。


(三)海外代购模式下,“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对其适用吗?


本文讨论的海外代购模式指的是委托代买,并不包括传统代购行为(其实质意义上属于走私违法行为)。如上文所述,海外代购模式根据货源情况,可分为现货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在现货代购中,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与代购方进行代购商品的交易行为全部在境内完成,国内消费者显然可以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按照网络平台的规则或者先前与销售者的约定进行退款退货。而在按消费者指示的跨境代购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代购商与商品实际提供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及代购商与国内商品购买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此种关系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消费者、代购商是否均属于《消法》保护下的消费者呢?

 

笔者认为,按消费者指示购买商品的行为中,代购商提供代购服务的行为可以定义为我国《消法》中规定的“为生活需要而接受的服务”,因而商品的最终购买者相对于代购商而言,笔者认为其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同时因为代购商与商品的最终购买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因而其二者相对于境外商品销售者而言亦属于消费者。

 

学者曹三明在其《曹三明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将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理解为紧紧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则未免过于狭溢;事实上,还包括为收藏、保存、赠送等需要而购买商品,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商品和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等情形。因而代购商代为购买的行为亦应属于消费者。跨境代购中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认定的另一个问题在于与代购商直接发生关系的产品提供商在境外,因而判定是否适用该制度的法律依据应以买卖合同成立地点的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但国内消费者在该模式下行使后悔权时,将可能受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如上所述,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与销售者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把合同的效果转移给商品的最终购买者。也就是说在海外销售者看来,他只是和代购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对于国内的消费者,海外销售者并不知情,这也就为国内的消费者在行使“7天无理由退货”设置了身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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