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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登记离婚产生的抚养费给付纠纷代理思路探析
?文/池英 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近日,我代理了一起抚养费给付纠纷案件,案件看似简单,但是代理过程中代理思路形成的方法具有一定的探讨意义。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读研究生时最喜欢的一门课程就是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或许,受此影响,我代理的每一起案件,无论难易,都会不自觉的运用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法律推理进行代理思路的探析和检验。

案件:张某(男)与李某(女)婚后共同育有一子(张小某),由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张某与李某就离婚事宜、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给付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其中,离婚协议约定,张小某归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张某拒绝支付抚养费,李某无奈只好委托笔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一、案件代理思路探析的指导思想

笔者接受原告李某(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笔者并没有简单的凭直觉和经验形成代理思路,因为仅仅凭直觉和经验而没有方法论做为指导分析案件,其风险是很大的,很容易出现遗漏请求权基础的问题。

己方的诉讼请求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以请求权基础为支撑。请求权基础又称请求权规范,指可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探寻能够支撑己方诉讼请求的所有法律规范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有些人凭借经验,有些人凭借“偶遇”法条。
但是,我探寻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源于对我国民事立法模式的解构,我国民事立法模式同德国、日本一样采用的pandekten(潘德克顿)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采用抽象化的立法技术,将各个部分共通的部分放到前面形成总则,所以,无论我们处理无权纠纷、合同纠纷、身份关系纠纷还是婚姻继承纠纷都不应仅仅局限于单个的部门法,应时刻关注民法通则,因为那是民事法律所共同的部分。

二、案件代理思路探析的具体方法

第一、基于代理思路的指导思想考虑,本案中,由于笔者代理的抚养费给付纠纷其源于登记离婚,请求权基础首先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开始寻找。能够支持原告方诉请的请求权基础为:《婚姻法》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法》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笔者也关注到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仅仅寻找有利于支持己方观点的请求权基础是远远不够的,要使自己的代理意见能够更容易的被合议庭采纳,我们应充分利用“对造思维”去检讨对方的请求权基础,只有这样我们的代理意见才能攻防兼备,有的放矢。通过“对造思维”分析,我预测对方很可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的规定进行抗辩。因为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第三,明确双方各自请求权基础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以己方诉讼请求为出发点,去综合分析各自的请求权基础在说理上的优劣。通过对造思维不断让双方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攻防演练。具体到本案,笔者想要达到的诉讼目的是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而对方达到的目的无疑是对抚养费数额进行核减。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法条无法达到预期的说理目的,必须运用法理及对法律的正确解释来论证己方的观点。

三、原告方的代理意见

首先,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含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离婚协议的内容具有复合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双方只有在对形成行为及附随行为均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才可能发给离婚证。如果部分附随行为轻易被变更,将使整个协议的效力受损。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条文可知,抚养费的确定主要分为意定和法定两种方式。法律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就应该受到意思自治的约束。
只有双方当事人就抚养费无法达成合意时,才可能通过法定方式确定。因此,当离婚协议对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官不宜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对抚养费进行调整。

第三,法院对离婚协议抚养费进行调整易引发道德风险,一方当事人可能在协议中对抚养费给付方式及数额作出虚假承诺,诱使对方离婚,而后拒不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第四,如果离婚协议确定的义务轻易被否定,也违反民法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四、启示

第一,律师代理民事案件,仅仅靠熟记发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对任何一个民事案件的分析都伴随着请求权基础的寻找,对请求权基础进行必要的解释,律师应掌握必要的法律方法论知识、法律解释技巧才能更好的应对复杂的民事案件。

第二,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目光不应仅仅局限于己方观点,应充分利用对造思维,对造检讨彼此的请求权基础,甚至要预先做请求权攻防演练

第三,律师对己方观点进行说理不应仅仅依靠单薄的发条,应善于利用法理进行辅助。

第四,具体到本案,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避免对方拒绝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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