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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公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02月20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19日公布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类别,有5区县主动提高了当地的最低工资类别。调整后,原六合、江浦等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230元。目前这些地区的工资标准已经调整到位。有关人士指出,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性,这些地方主动提高最低工资类别,不仅反映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将有效提高当地普通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这五个区县分别是: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将原来执行的二类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一类;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将原来执行的三类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二类,即由原520元/月提高到700元/月,增加180元。按照江苏省去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为850元/月,小时工资为7.2元;二类地区为700元/月,小时工资为5.90元;三类地区为590元/月,小时工资为5.0元。每提高一个工资类别,最低工资至少上涨100元。(黄红芳)
江苏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月24日)
江苏省下月起一类地区上调到960元/月,二类地区上调到790元/月,三类地区上调到670元/月,涨幅都超过1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月23日向社会宣布,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据测算,此次调整各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涨幅都超过了12%。调整后,我省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已经和上海杭州等地基本持平。
一类地区上调110元
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类地区从850元上调到960元,二类地区从700元上调到790元,三类地区从590元上调到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2元调整到7.8元,二类地区从5.9元调整到6.4元,三类地区从5.0元调整到5.4元。一类、二类、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较调整前增长了12.95%、12.86%、13.56%。
据了解,一类、二类和三类地区由各省辖市自行规定。但是,本次需执行的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的类别,目前还没有公布。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1-03-02 10:33:00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的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40 元/月;二类地区,930 元/月;三类地区,800 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2元/小时;二类地区,7.5元/小时;三类地区,6.5元/小时。
地     区
类别
月最低
工资标准(元)
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元)
南京
市区
一类
1140
9.2
溧水县 、高淳县
二类
930
7.5
无锡
市区、江阴市、宜兴市
一类
1140
9.2
徐州
市区
二类
930
7.5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 邳州市、睢宁县
三类
800
6.5
常州
市区
一类
1140
9.2
金坛市、溧阳市
二类
930
7.5
苏州
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一类
1140
9.2
南通
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
一类
1140
9.2
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
二类
930
7.5
连云港
市区
二类
930
7.5
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
三类
800
6.5
淮安
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
二类
930
7.5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
三类
800
6.5
盐城
市区、大丰市、东台市
二类
930
7.5
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
三类
800
6.5
扬州
市区
二类
930
7.5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
三类
800
6.5
镇江
市区
一类
1140
9.2
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二类
930
7.5
泰州
市区
二类
930
7.5
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
800
6.5
宿迁
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三类
800
6.5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220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20元;二类地区1100元;三类地区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5元;二类地区9.6元;三类地区8.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颁布日期:2012-5-22
执行日期: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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