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和支农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服务区域内农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农户是指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农户授信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对服务区域内农户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公开授信,同自愿联保的农户签订三年有效的借款合同,核发《农户贷款证》,农户持《农户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明和印鉴到信用社柜台随时办理的贷款。 第四条 农户授信联保贷款采取“授信发证、自愿联保、随用随贷、循环使用、三年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农户授信联保贷款的农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固定住所; 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 ㈢有劳动能力,并有合法、稳定有经济收入; ㈣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六条 农户授信联保贷款用途包括: ㈠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㈡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㈢购置耐用消费品、建房等消费性贷款; ㈣生源地助学贷款; ㈤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 农户授信联保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社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信用社的资金供应等状况确定。单个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农户授信联保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确定。 ㈠种植业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 ㈡养殖业贷款根据不同项目的生产周期确定为1-3年; ㈢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一般不超过6个月; ㈣购置耐用消费品、建房等消费性贷款一般不超过3年; ㈤生源地助学贷款为3-5年。 第九条 农户授信联保贷款利率执行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 第十条 农户授信联保贷款纳入农户联保贷款科目核算。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成立县、乡、村三级信用评定组织 一、每个村成立由信用社信贷员、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村信用代办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服务区域内农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 二、乡镇信用社成立由正副主任、信贷员等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农户信用等级和评定工作。 三、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成立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业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信用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的评定。农户信用等级确定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农户申请借款必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社原则上不受理非信用户的借款申请。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农户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收入、社会信誉、近几年贷款本息归还等情况。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集中评定。二是随时评定。集中评定是指信用社每年第一季度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集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有贷款需求、未能参加集中评定的农户,采取农户申请随时评定的方式。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口头或书面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二、信用调查。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三、等级初评。根据调查情况,由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四、等级审定。信用社信用评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对于随时评定的农户,信用社要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及信贷员和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有关人员的意见、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县联社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报市地联社、办事处备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评定组织及人员组成、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评定程序等。
第四章 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信用社依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户分析测算,重点是耕地面积、其它生产项目的经营能力和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农户贷款的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张榜公布。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确定后,以村、屯为单位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农户贷款授信额度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及确定贷款授信额度的农户,信贷员要逐户建立《农户经济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收入状况、债务和偿债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其他内容。
第五章 借款申请及调查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农户填写《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借款的理由、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借款申请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保小组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1 | 布衣白丁 | 第二十一条 贷款调查。信用社受理申请后,由信贷员对农户的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 一、对借款申请人的调查 调查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借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 二、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拟组建的农户联保小组成员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有: 1、联保小组是否由居住在信用社同一服务区域内的农户组成; 2、联保小组户数是否不低于5户,申请借款金额是在授信额度内; 3、联保小组成员是否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 4、联保小组成员是否自愿加入联保小组,签订并遵守农户联保协议; 5、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农户联保小组组建后,信贷员填写《农户联保小组档案》由信用社留存。 三、提出贷款意见。调查分析结束后,信贷员根据《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提出贷款意见,并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六章 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 第二十二条 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联保人签订《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专(兼)柜人员对收到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章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规范; 二、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贷款申请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三、其它需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核发贷款证。审核无误后,填制贷款证正、副本,在规定栏内粘贴照片,填写贷款授信额度及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与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致)等有关内容,并在贷款证正、副本上预留印鉴。内容填写齐全后,对贷款证正、副本进行编号,并登记《农户贷款证登记表》。填制完毕并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证正本,贷款证副本由贷款专(兼)柜留存。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农户本人凭“两证一章”(有效身份证明、贷款证、个人名章)随时到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办理贷款手续。 一、审核、审查有关证件与资料。 ㈠将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核实是否为本人办理; ㈡贷款证正、副本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㈢核对借款人预留印鉴; ㈣其它需审查的内容。 二、填制借款凭证。证件与印章审核无误后,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贷款专(兼)柜人员审查借款余额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借款期限是否在贷款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审查无误后,由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签章后,贷款专(兼)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 三、凭证传递。贷款专(兼)柜人员留存贷款管理凭证联,将借款凭证记账联、债权凭证(借据)联、回单联及贷款证正、副本直接交会计人员。 四、付款。会计人员认真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核对贷款证正、副本登记借款金额是否与借款凭证一致,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现金。会计人员留存债权凭证(借据)联,将贷款证正本、回单联退借款人,副本交贷款专(兼)柜。 五、移交贷款管理凭证,每日营业终了,贷款专(兼)柜人员将贷款管理凭证联交信贷员,会计人员将债权凭证(借据)联交信用社主任签章后妥善保管。 六、信贷员根据贷款管理作证登记《贷款管理台帐》(或《农户经济档案》)。
第八章 贷后管理与收回 第二十六条 贷后检查。信贷员要在贷款发放后20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是否有挪用、转借他人现象,并填制《贷后首次跟踪检查表》。以后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表要由借款人签章确认,并填制相应的《贷后检查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农户信贷档案 一、农户信贷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资料; ㈡贷款管理凭证联; ㈢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 ㈣联保小组成员的相关材料; ㈤贷后检查表; ㈥其他需归档的资料。 二、档案管理,贷款专(兼)柜人员负责管理农户信贷档案。 第二十八条 贷款收回 一、催收。信贷人员在贷款到期前10天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一份借款人留存,一份由信贷员交贷款专(兼)柜入档保管。 二、还款。借款人持贷款证到贷款专(兼)柜归还贷款,贷款专(兼)柜人员填制收贷凭证,交出纳、会计人员办理收款、记账手续,将收回贷款本息收据联退借款人。贷款专(兼)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并通知信贷员登记《贷款管理台帐》(或《农户经济档案》)。 第二十九条 贷款展期 农户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但借款人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展期: 一、提交展期申请。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制《个人借款展期申请书》。联保小组成员应在《个人借款展期申请书》“担保人意见”栏签署“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信贷人员应对农户贷款展期有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在《个人借款展期协议》相应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后,将贷款展期材料报送贷款审查小组审查,主任签批。 三、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展期获得批准后,信贷员与农户、联保小组成员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由主任签字盖章;展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到期收回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按贷款逾期处理。 四、贷款展期账务处理。会计人员进行展期账务处理,同时,贷款专(兼)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证载明的有效日期。 第三十条 贷款逾期 贷款自到期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信贷员填制《借款逾期人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送达借款人及联保小组成员签收后,交贷款专(兼)柜入档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内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适用于城区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居民、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于汤原信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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