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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施加制裁问题

  有效执行安全理事会集体制裁制度可作为一种有益的国际政策工具,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作出逐步的反应。由于安全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的,因此制裁是一个最严重和最引起关切的事项。只有当《宪章》提供的其他和平选择无济于事时,才应以最审慎的态度诉诸制裁。安全理事会应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制裁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并适当考虑到安理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采取迅速行动的必要。

  应严格按照《联合国宪章》实施制裁,并提出明确的目标、定期审查的规定以及撤销制裁的明确条件。实行制裁必须遵守适用的安全理事会决议的规定。在这方面,安理会必须根据《宪章》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行动。与此同时,必须确认安理会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客观利益而迅速采取行动的能力。

  安全理事会有能力确定制裁的时限。这个问题具有最高的重要性,应根据改变目标当事方行为之目的,同时不致对平民百性造成不必要苦难来加以认真考虑。安理会在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同时应确定制裁制度的时限。

  在必须按照《宪章》维护制裁有效性的同时,应通过在安全理事会决议中作出适当的人道主义例外情况的规定,将那些对平民百姓无意造成的不利副作用减少到最低限度。制裁制度还必须确保创造适当的条件,允许足够的人道主义物资供应运送给平民百姓。

  制裁的目标是纠正某当事一方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而不是惩罚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报复。制裁制度应符合这些目标。

  在编写安全理事会施加制裁的决议时明白无误应是一个目标。应明确界定,受制裁国家必须采取何种步骤才可撤销制裁。

  在实行制裁之前,可以毫不含糊的语言向受制裁国家/当事方提出明确的警告。

  安全理事会还可规定一旦受制裁国家或当事方遵守某些具体决议开列事先界定的要求,即可局部撤销制裁。安理会还可考虑提出一系列制裁,并随着每个目标的实现逐步予以撤销。

  所有国家应真诚一致地实施制裁,对违反制裁行为必须通过适当的渠道引起联合国广大会员国注意。

  随着安全理事会定期审查制裁的情况,安理会也应考虑是否所有国家都全面实施制裁。

  应回顾监测与遵行是每个别会员国的首要责任。各会员国应努力防止或纠正在其管辖权内违反制裁措施的活动。

  按照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由安全理事会或其某一附属机构就制裁措施所遵行情况进行国际监测能够促进联合国制裁的效能。在执行和监测制裁方面可能要求援助的国家可寻求联合国或有关区域组织的协助。

  应鼓励各国进行合作以交流有关立法、行政和实际实施制裁方面的资料。

  制裁往往对受制裁国家的发展能力和活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应继续努力将制裁无意造成的副作用减少到最低限度,尤其是对人道主义状况和与人道主义状况有关的发展能力的影响。有些时候,实行制裁可能妨碍与双边和多边发展方案。

  应公正和迅速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应尽力设法减低最易受伤害群体的显著苦难,同时考虑到大规模难民流动等紧急状况。

  为了解决制裁的人道主义影响,应寻求有关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政府间及区域间组织的协助,以便在实行制裁时评估受制裁国家的人道主义需要和易受伤害者的状况,及在实施以后期间进行定期评估。在这方面,秘书处的有关部门可发挥协调作用。

  应制订编写第4段提到的人道主义例外情况的准则,同时考虑到根据受制裁国家的发展阶段、地理、自然资源和其他特点,其人道主义需要可能各有不同。

  食物、药品和医疗用品应不受联合国制裁制度的限制。基本或标准医疗和农业器材和基本或标准教育用品也应不受限制——应为此目的列出一份清单。包括各制裁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有关机构应考虑那些是不受限制的其他人道主义必需品。在这方面,大家认识到应努力使受制裁国家获得适当的资源和支付进口人道主义物品的程序。

  应该根据适用的安全理事会决议和制裁委员会准则帮助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进行工作。

  应对“人道主义的制裁限度”这一概念予以进一步注意,有关的联合国机构应详细制订标准办法。

  受制裁国家应尽可能努力帮助实现人道主义援助的公平分配和分享。

  由于某些制裁制度对很多国家产生巨大影响,安全理事会必须就这些制度向大会提交特别报告,供其审议。

  秘书长在其《和平纲领补编》中指出,迫切需要针对《宪章》第五十条引起的希望采取行动。他还指出,制裁是集体采取的措施,实施制裁的费用应由所有会员国公平分担。

  近来制裁的频率有所增加,在第三国内引起了经济问题。大会在前几年从概念上和具体形式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密集审议,反映出它的重要性。

  鉴于安全理事会、大会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决议的重要性,这些机构应加紧努力,以解决受制裁制度影响的第三国的特殊经济问题。它们还应考虑到大会关于和平纲领的非正式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和其他有关机构在辩论期间就这个问题提出的建议。

  鉴于第六委员会一直就这个问题进行密集讨论,而且这些讨论应在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继续进行,已商定第六委员会应在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以适当方式处理这个方面的问题。

  安全理事会决议应为制裁委员会规定更为具体的任务,包括规定各委员会应采取的标准办法。

  制裁委员会的任务应该是能够实现完成的任务。

  继1995年3月29日、1995年5月31日和1996年1月24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说明之后,各制裁委员会的运作已有改进,而且所有委员会均已开始根据这些说明进行工作。在注意到上述情况的同时,也意识到,必须鼓励和进一步推动上述进程。

  各制裁委员会应优先处理向平民提供人道主义物资的申请。应迅速处理这类申请。

  各制裁委员会应优先处理可能因实施制裁出现的人道主义问题。无论何时,制裁委员会如认为受制裁国家将出现人道主义问题,均应立即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这种局势。各委员会可以建议修改某些制裁制度,以便解决特殊的人道主义问题,从而得以采取紧迫的纠正措施。

  同样,委员会如认为在执行制裁方面出现了问题,也应提请安理会对这种局势予以注意。各委员会可以建议修改某些制裁制度,以便解决特殊的执行问题,从而得以采取紧迫的纠正措施。

  必须进一步改进制裁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以提高透明度、公平和效力,并帮助各委员会加快其审议工作。

  除了安全理事会主席上述的说明中所考虑的措施之外,还可采取以下的措施:特别是改进各制裁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允许受影响的国家更有效地行使其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权利,以反对其所作决定的可能性。

  应该争取改进“受权签署制度”,以便能够避免在批准提议方面受到拖延。应把搁置或反对申请的理由立即通知申请人。

  应该继续采用在制裁委员会非公开会议上听取协助执行安全理事会制裁措施的组织作技术性介绍的做法,同时尊重这些委员会的现有程序。受制裁国家、受影响国家和有关组织应该能够更好地向制裁委员会解释或提出自己的意见。其所做介绍应该是专门的和全面的。

  应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为制裁委员会的秘书处配备适当的人力。这对于加快对申请的审核及予以批准是必要的。

  制裁委员会可以对现有的资料进行分析,以便确定制裁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各委员会可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其结论,并酌情提出关于这方面的建议。

  各制裁委员会的澄清说明和决定是为统一实施具体的制裁制度做出的重要贡献。这些说明和决定必须与安全理事会的决议相符,并彼此一致。

(节选自:A/RES/51/242《和平纲领补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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