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将真实的情况告知他人,使他人产生误解,进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违约的欺诈,第二种是民事侵权的欺诈。
刑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欺诈性借款和借款诈骗的区分、欺诈性销售和销售诈骗的区分、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的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分,几乎每一种诈骗犯罪类型都存在对应的民事欺诈。应当正确认定诈骗罪,将其与民事欺诈加以区分。
民事欺诈和诈骗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前者是民事不法,后者是刑事不法。
按照陈兴良教授的学说,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并不是单一的区分标准,而是应当从欺诈内容、欺诈程度和欺诈结果三个方面加以界分。其中欺诈内容和程度都是客观行为、欺骗结果可以推定其主观目的。
(一)欺骗内容
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而诈骗罪是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以合同诈骗为例,在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思,行为人意在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完全是诈骗的掩盖。行为人的欺骗是一种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五种合同诈骗的方法,这就是:(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此,除了第五种属于兜底条款以外,其他四种合同诈骗的方法,都是整体性事实的欺骗。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只是在合同的每个要素,例如主体、担保或者数量、质量等进行欺骗,但行为人还是履行了合同,通过履行合同获利的,则属于合同欺诈,其后果是合同无效,承担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欺骗程度
欺骗程度是指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方法,是否达到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程度。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只是民事欺诈,尚不构成诈骗罪。由此,在这些案件中,应当区分欺骗的程度。
诱使他人参加某种活动,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构成诈骗罪的充足要件。关键在于,在参加某种活动的时候,行为人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
诈骗罪的欺骗是达到了控制交易结果的程度,因而被害人是无对价的交付财物。而民事欺诈的欺骗则是在交易真实前提下的欺诈,尽管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有对价物的交易,是因为被欺诈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非法占有目的
无论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都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因此,存在财产损失并不能就此认定为诈骗罪。只有诈骗罪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民事欺诈,包括刑事化的民事欺诈都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客观上的欺骗行为是完全相同的,这两种犯罪的区分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张明楷教授指出:“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存在特别关系。亦即,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均成立骗取贷款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张明楷教授在这里所说的特别关系,是指法条竞合中的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
当从欺诈行为上无法区分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罪的时候,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和风险,自主做出决定。而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在获得借款后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诈骗案件中,犯罪人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增强被害人的信任,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反之,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但其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逃匿债务不还。还有的犯罪人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均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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